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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区网络借贷行业第三批失信人名单(初步筛选)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1-09-23 15:15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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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防范化解网贷行业风险的决策部署,按照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停业网贷机构存量业务处置和机构退出的指导意见》(整治办函〔2020〕6号)有关要求,加强对我区网络借贷行业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经初步筛选审核,现公告我区第三批网贷失信借款人名单(初步筛选),相关事项如下:

  一、筛选标准。本公告所指的网贷失信借款人是自合同到期日起,逾期180日仍未履行还款义务的网贷借款人。本公告所指的网贷借款人是在内蒙古注册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运营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平台上借款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异议变更。本公告期间(公告期为2021年9月23日-2021年10月18日),本公告所公示的网贷借款人如有异议,可以向网贷机构注册地市级金融办提出书面申诉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市级金融办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不予受理的,将不予受理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诉人;予以受理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核实,并将核实结果书面告知申诉人。通过核实发现列入名单存在错误的,应当自查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正。本公告期间,网贷借款人履行还款义务或列入名单所依据的事实被撤销或发生变更后不符合“筛选标准”的,网贷借款人可以向网贷机构注册地市级金融办提供证明材料,经市级金融办审核、自治区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无误的,自查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变更。

  三、联合惩戒。本公告期满后,自治区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把无异议的网贷失信借款人名单依法依规移送人民银行征信中心进行联合惩戒。

  特此公告。

  

  内蒙古自治区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

  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代章)

  2021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