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政策解读
近日,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出台了《内蒙古自治区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实施细则》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为深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激发涌现更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决策部署,提高区域性股权市场“专精特新”专板建设质量,更好服务中小企业,2022年11月18日中国证监会办公厅、工信部办公厅印发《关于高质量建设区域性股权市场“专精特新”专板的指导意见》(证监办函〔2022〕840号),对区域性股权市场的建设内容和监管要求做了新的改革。根据改革要求和监管实际,自治区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该《实施细则》经2023年1月17日自治区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由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印发。
二、《实施细则》的总体考虑是什么?
区域性股权市场是为自治区中小企业上市培育、证券非公开发行、转让、股权托管及相关活动提供设施与服务的场所,是多层次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塔基,是自治区重要的金融基础设施,是地方人民政府扶持中小微企业政策措施的综合应用平台。
内蒙古区域性股权市场于2014年5月设立,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依据《内蒙古股权交易中心管理办法》(内金办发〔2014〕23号)履行监管职责,2020年出台《内蒙古自治区交易场所管理办法》(内政发〔2020〕6号)、2020年12月颁发《内蒙古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进一步明确了监管措施。八年来自治区区域性股权市场健康发展,未出现重大风险,呈现出规范向好的发展态势,实践证明我区对区域性股权市场的监管是有效的,区域性股权市场功能作用的发挥是积极的,《实施细则》部分沿用了其中的有效措施。
《实施细则》为规范区域性股权市场规范运营、专业孵化培育企业上市、严格实施分类分层管理、做实做精股权融资业务、规范发展可转债业务、认真做好股权托管服务、积极发展合格投资者、防范化解相关风险、全面落实监管责任做出明确要求。
《实施细则》将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激发涌现更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决策部署,借力区域性股权市场发展壮大的精神作了专门条款的要求。
《实施细则》的出台对整合政府和市场各方资源、加强区域性股权市场服务能力建设,完善综合金融服务和企业上市规范培育功能,为提升优质中小企业规范发展质效做了鼓励创新,为构建又好又稳的多层次资本市场、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三、《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实施细则》共有八章五十八条,主要包括:
第一章为总则,共七条,主要是明确制定《细则》的依据、适用范围、区域性股权市场的责任、基本原则、联合监管部门的职责、协同监管的实现、完善综合金融服务的鼓励事项等。
第二章为运营机构,共十条,主要明确运营机构的职能、应当具备的条件、公司治理结构要求、需要报备的主要事项、高管的任职要求、主要履职报告,业务总结报送、重大风险报告的主要事项、机构解散清算要求等。
第三章为业务管理,共十七条,主要是企业在开展挂牌的准入的条件、专精特新专板培育的对象及办法、股权托管的要求、明确公司股票发行的条件、发行可转债的条件、“非必要不披露”的信息披露的原则、合格投资者的条件、中介机构开展的业务范围、运营机构建立中介机构管理制度及监督机制等。
第四章为账户管理与登记结算,共六条,主要是明确投资者开立证券账户、投资者资金管理制度、登记结算业务的主体要求、托管账户与投资账户的要求、核心信息的保密要求等。
第五章为风险防范和处置,共四条,主要是运营机构对投资者的风险教育、应急处置、安全运行、重大风险事件及其处置办法等。
第六章为监督管理,共八条,主要是明确监管信息报送、业务操作细则和自律管理规则监管的要求、现场检查的措施、违法活动的处罚、监测评估等。
第七章为市场自律,共三条,主要是建立区域诚信档案、按自律管理规则规范区域性股权市场参与者行为、投诉处理等。
第八章为附则,共三条,明确对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服务参照执行、明确《实施细则》解释权及实施日期。
此外,《实施细则》对信息批露、遇有重大情况的报告流程、处置方法等均提出明确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