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
按照《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37号,以下简称《条例》)和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关于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对2017年制定的《内蒙古自治区非法集资举报奖励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修订后按照“属地管理、分级奖励”原则进行,具体工作由自治区各级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牵头部门负责,公安、各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和派出机构按职责配合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二、起草过程
《奖励办法》在起草过程中,认真研究《条例》有关涉嫌非法集资行为举报规定,并在局门户网站向社会公众、相关部门、各盟市征求意见,对《奖励办法》进行了修改完善后予以印发。
三、主要内容
《奖励办法》包括总则、奖励条件、举报核查及奖励标准、监督及保密管理、附则等五部分是十九条。
(一)第一章总则。共四条,主要包括制定目的、适用范围、工作原则以及举报途径等。
(二)第二章奖励条件。共三条,主要包括举报奖励符合条件、不予奖励以及举报奖励实施原则等。
(三)第三章举报核查及奖励标准。共四条,主要包括举报核查处置程序、举报奖励标准、纳入地方财政预算以及领取时限等。
(四)第四章监督及保密管理。共四条,主要包括举报奖励档案管理、举报内容保密、接受举报人员保密以及恶意举报责任等。
(五)第五章附则。共四条,主要包括盟(市)配套制度、实施情况、制定解释以及实施时间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