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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主管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办法》
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3-09-07 10:31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字体:【

一、起草背景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主管社会组织的监督管理,明确由我局作为社会组织业务主管部门的条件、流程、管理,以及解除主管关系的情形等事项,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规定,结合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工作实际,政策法规处起草了《内蒙古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主管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主要框架内容

《办法》共四章23条。

(一)第一章,总则。共4条,主要是对《办法》制定的法律法规依据、适用对象、基本要求以及管理机制等内容进行了规定。

(二)第二章,成立、变更及注销。共6条,主要是对社会组织申请由我局作为主管部门的要求、流程以及对社会组织登记备案事项变更以及注销的管理等内容进行了规定。

(三)第三章,业务管理。共8条,主要是对我局作为社会组织业务主管部门的职责、社会组织的日常报送内容、社会组织基层党组织设置、业务主管部门同意社会组织年检以及不予同意年检的情形等进行了规定。

(四)第四章,附则。共5条,主要是施行时间和废止情形,以及对办法生效前已由我局作为主管部门的社会组织的过渡期管理安排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