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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融资担保公司审批、备案工作指引》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2-12-15 09:20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字体:【

为深入贯彻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做好“两优”专项行动等决策部署,进一步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间、减成本,优化我区融资担保公司设立、变更与退出等相关审批、备案工作,我局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融资担保公司审批、备案工作指引》(内金监发〔2022〕55号,以下简称《指引》)。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指引》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和做好“两优”专项行动等决策部署,进一步规范融资担保公司设立、变更与退出工作,明确融资担保公司依申请办理事项流程及要求,提高政务服务质量。根据《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3号)、《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实施方案的通知》(银保监发〔2021〕25号)、《关于印发自治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工作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22〕7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我局在原《内蒙古自治区融资担保公司监管工作指引(试行)》(内金监发〔2018〕15号)基础上,结合我区近年融资担保公司监管工作实际,本着精简申请材料、明确受理条件、简化办理程序、压缩办理时限、推广网上办理的工作原则,进一步优化了融资担保审批备案服务流程,形成本《指引》。


二、《指引》的主要内容


《指引》共分5章,按照融资担保公司准入、经营、退出所涉及的审批备案事项,分为设立审批、变更审批、变更备案、退出审批、附则。具体内容如下:


(一)设立审批。明确了设立融资担保公司和区外融资担保公司在我区设立分支机构的受理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和办理时限。删减了可行性研究报告、高管人员承诺书、公司承诺书等材料;增加了股东关联方声明、注册地省级监管部门监管意见函等材料。取消了开业验收审批环节,将审批时限在《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30日基础上,压缩至20日。


(二)变更审批。明确了融资担保公司合并、分立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受理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和办理时限。按照变更前和变更后分别明确所需材料,增加经合作金融机构盖章的担保业务明细台账、担保能力分析报告等材料,确保变更后的资产比例、业务集中度等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具备持续担保能力和代偿能力。


(三)变更备案。明确了区内融资担保公司新设区内分支机构,增加注册资本金,变更公司名称、营业地址、业务范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受理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和办理时限。删减了章程修正案、审计报告、银行对账单、监管评级通知书等8项共性材料,按照不同变更事项审核要点针对性提供备案材料,减轻机构负担。


(四)退出审批。按照融资担保公司退出类型,明确主动注销、法定注销、吊销的适用情形、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和办理时限。明确融资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收回、变更名称和经营范围、责任承接等退出事项。


(五)附则部分。原《内蒙古自治区融资担保公司监管工作指引(试行)》(内金监发〔2018〕15号)废止。


三、《指引》的特色亮点


(一)精简办事要件。进一步精简融资担保公司设立、变更、退出审批备案要件。精简后,新设融资担保公司要件为28项、减少1项;区外融资担保公司在区内设立分支公司要件为20项、减少6项;融资担保公司合并和分立要件均为29项、减少5项;融资担保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要件为18项、减少16项;融资担保公司变更备案要件为29项、减少25项;融资担保公司退出要件为10项、减少6项。共减少审批备案要件59项,精简比例达三分之一,切实降低办事成本,减轻企业负担。


(二)减少办事程序。取消融资担保公司设立审批事项的开业验收审批环节。压实属地监管责任,将现场检查、非现场监管、监管评级和日常监管有机结合,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做到减环节不减责任。


(三)压缩办事时限。融资担保公司审批备案事项办理时限,在《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3号)规定的30日基础上,压缩至20日,压缩到法定办结时限的35%以内,进一步提高政务服务效率。


(四)推广网上办理。所有融资担保公司设立、变更、退出审批备案事项,均可通过“内蒙古政务服务网”线上线下多渠道受理和网上办理,实现“一网通办、全程网办、不见面审批”,进一步提升各级监管部门的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