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ist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融资担保公司审批备案事项办理流程和申请材料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3-11-22 10:33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字体:【

为进一步明确融资担保公司审批、备案工作办事流程和申请材料,提升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我局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明确融资担保公司审批备案事项办理流程和申请材料的通知》(内金监发〔2023〕49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通知》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为深入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和政府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工作部署,巩固提升“两优”专项行动成果,本着提升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的原则,依据《内蒙古自治区融资担保公司审批、备案工作指引》(内金监发〔2022〕55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有关规定,结合我区融资担保公司监管工作实际,进一步明确了融资担保公司审批、备案工作办事流程和申请材料,形成本《通知》。

二、《通知》的主要内容

《通知》主要内容共3条,分别对融资担保公司审批备案事项办理流程和变更审批事项部分申请材料进行明确。具体内容如下:

(一)优化办理流程。在办理融资担保公司审批、备案事项时,如申请人(融资担保公司,下同)日常监管由盟市级监管部门履职,可直接向盟市级监管部门提交审批、备案申请材料,无需向注册地旗县区级监管部门提出申请。

此项流程优化旨在解决部分融资担保机构直接接受盟市级监管部门的日常监管,无法提供旗县区级监管部门申报文件的实际问题。

(二)明确有权机构批准文件。在办理融资担保公司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三项变更审批事项时,仅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需提交政府出资部门或国有控股股东批准合并、分立或减资的文件。

在监管实际中,部分非国有独资融资担保公司和民营融资担保公司的股权结构较为复杂,无法确定“有权机构”的主体单位,因此对“有权机构批准文件”申请要件的提供主体进行明确。

(三)明确验资报告提供时限。在办理融资担保公司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三项变更审批事项时,“合并、分立、减资后(拟设立)公司验资报告”要件在我局批准申请事项后提供。

为确保申请人实质性合并、分立、减资行为与我局批准文件一致,申请人在提交合并、分立、减资初始申请材料时,无需提供该要件。


该《通知》在执行过程中存在疑问的,可向内蒙古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监管二处咨询。

联系电话:0471-4827784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