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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融资担保业务尽职免责工作指引》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3-12-22 14:34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字体:【

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建立小微企业和“三农”贷款担保尽职免责机制的政策要求,提高我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支小支农业务的积极性,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联合自治区财政厅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融资担保业务尽职免责工作指引》(以下简称《工作指引》)。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工作指引》出台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

当前我区八成以上融资担保机构为国有控股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要求,在开展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三牧”等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时,收取不足1%的担保费、承担80%以上的代偿责任,风险与收益严重失衡,难以在扩大业务规模的同时实现可持续经营。同时,由于部分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负责人、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存在代偿损失导致国有资产流失而被追责问责的顾虑,“不敢担、不愿担”问题时有发生,政府性融资担保支小支农的准公共产品作用难以有效发挥。

《工作指引》的出台将有效缓解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的“后顾之忧”,激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更好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三牧”融资主体,助推我区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工作指引》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工作指引》共5章20条,主要内容包括总则、尽职要求、免责情形与问责要求、工作流程、附则。

(一)《工作指引》的适用对象是什么?

本指引适用对象为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在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办理等环节中承担管理职责和直接办理业务的工作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负责人、评审委员会成员、相关业务部门管理人员和直接经办人员。

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由政府及其授权机构出资并实际控股,以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三牧”主体为主要经营目标的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

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是指为小微企业和“三农三牧”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等市场主体开展的单户担保金额1000万元及以下且综合担保费率不超过1%、再担保费率不超过0.5%的业务。

(二)免责情形(正面清单)包括哪些?

对于机构及其负责人或相关管理人员:

1.政策性融资担保(再担保)业务年度代偿率未超过5%的。

2.按照《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3号)、《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财金〔2017〕90号)等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行业监管要求,采取了必要措施和履行了必要程序后做出的呆账核销行为。

3.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出资人或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尽职情形。

对于参与业务办理流程的管理和业务人员:

1.为维护社会稳定和防范化解风险,按照政策要求,对特定对象进行扶持的融资担保业务,依法依规办理仍出现风险或者造成损失的;

2.因自然灾害、动植物疫病、国家重大政策调整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发生代偿,且可提供相关证明、相关人员在风险发生后及时揭示风险并采取风险化解措施的;

3.债务人因遭受重大灾难或突发变故,导致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发生代偿,如火灾、重大交通事故、重病、意外死亡等,且具备有效证明材料的;

4.担保贷款本金已还清70%以上,仅因少量欠款欠息造成发生代偿,且已按有关管理制度积极采取追索措施的;对已经发生代偿的业务,在规定期限内,经过积极追索收回了70%以上代偿金额的;

5.因工作调整等移交的存量担保业务,移交前已暴露风险,后续接管的工作人员在风险化解及业务管理过程中无违规失职行为的;移交前未暴露风险,后续接管的工作人员及时发现风险,并采取措施减少损失的;

6.在档案或业务流程中有书面记录或有其他可采信的证据表明,在集体决策时明确提出不同意见(有合法依据),经事实证明该意见正确,且该项决策与担保业务风险存在直接关系的和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融资担保机构内部管理制度的业务曾明确提出反对意见,或者对担保业务风险有明确警示意见,但上级决策仍决定予以办理,发生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代偿损失的;

7.当债务人出现了难以按期偿还贷款风险隐患时,又不能及时化解风险,经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内部程序决策后,经与银行协商,通过减少贷款额度或者强化反担保措施等缓释风险,最终明显降低代偿额度的;

8.其他无充分证据证明工作人员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内部规章实施规范化操作或未勤勉尽职情形的;

9.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免责或者从轻处理情形的。

(三)不予免责情形(负面清单)包括哪些?

参与业务办理流程的管理和业务人员存在以下情形的,不得免责:

1.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内部管理制度,且造成担保业务发生代偿或损失的;

2.存在弄虚作假,与债务人、合作机构等互相勾结、故意隐瞒真实情况骗取担保授信的;

3.在业务办理过程中向债务人索取或者接受经济利益的,或向债务人随意取费,变相增加债务人融资成本的;

4.因主观原因违反内部管理制度,未按照规定流程完成相关操作或者未勤勉尽职,在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中存在重大失误的;

5.发现债务人发生重大变化和突发事件,未及时报告、进行实地调查、制定和实施风险化解方案,延误时机,致使发生代偿的;

6.发生代偿后,存在未按时履行催收义务等不作为情形,导致债权追偿超过诉讼时效、丧失全部或者部分债权或者损失扩大的;

7.在抵(质)押担保业务中,存在未按规定依法办理抵(质)押登记手续或未按照规定对抵(质)押物进行实地核查和权利凭证核查,或恶意造成抵(质)押物评估严重失实的;

8.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内部管理制度的行为或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出资人或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不得免责情形。

(四)予以追责问责的特殊情形包括哪些?

1.执行尽职免责后,若有证据证明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人员存在主观、故意隐瞒行为的,应当对其追加责任认定;

2.同一业务工作人员应对多户业务承担责任的,应当统一考虑、合并问责;

3.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不论是否已辞职、调离、提拔或退休,仍应按照本指引依法依规追责问责。

(五)尽职免责调查认定的工作流程是什么?

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当成立尽职免责调查认定工作小组,负责尽职免责的调查、评议、认定和处置工作。尽职评议结论可分为尽职、基本尽职、不尽职三类。其中,对责任认定为尽职的,可以免除责任;基本尽职的,可酌情减免责任追究;不尽职的,应启动责任追究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