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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
工作清单》相关内容的通知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地方金融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5-12-17 1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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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处室、中心:

为全面落实新时代信访工作要求,推进信访工作法治化,进一步厘清信访与其他法定途径之间的受理范围,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特对《内蒙古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工作清单》相关内容进行修改,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地方金融管理局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清单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金融管理局

2025年12月16日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金融管理局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清单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金融管理局信访事项按照“法定途径优先”原则,通过仲裁、行政复议、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的信访事项具体分类梳理如下:

一、申诉求决类投诉请求

申诉求决,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据法律法规或组织章程规定,向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申诉,要求重新做出处理或解决矛盾纠纷。

(一)不服地方金融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许可、监督管理及前置审核行为

1.具体投诉请求:

①融资担保机构、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的设立、变更及注销许可审批;

②区域性股权市场设立的前置审核;

③小额贷款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备案与监督管理。

2.法定途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内蒙古自治区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内蒙古自治区融资担保公司审批、备案工作指引》《典当管理办法》《典当行业监管规定》《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典当行监督管理的通知》《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通知》《内蒙古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通知》《内蒙古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试行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等。

(二)不服地方金融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

1.具体投诉请求:

①对暂扣或者吊销行政许可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②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③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④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除上述情况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2.法定途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

二、揭发控告类请求

主要是指:检举、揭发政府金融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规违纪、以权谋私、失职渎职的行为。

(一)检举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

1.具体投诉请求:

①反映部门及工作人员违反法定权限实施行政许可;

②违反规定向公民、法人、企业等摊派或收取财物等;

③思想麻木,在职不作为,对区域性金融风险失管失察,造成影响的;

④其它违反法律法规及行政纪律行为。

2.法定途径:向本级监察委员会举报。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二)检举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党员干部违规违纪问题

1.具体投诉请求:

①反映党员干部官僚主义、脱离实际,脱离群众;

②买官卖官、任人唯亲,违规提拔使用干部;

③插手工程建设项目,为亲属或关系户谋取利益;

④公款吃喝旅游、生活奢靡,违反“八项规定”等;

⑤其它违反党纪政纪问题。

2.法定途径:向党的纪律检查机关举报。

3.主要政策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

(三)投诉检举各类金融机构、法人、企业金融欺诈、非法集资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1.具体投诉请求:

①检举揭发各类金融机构、法人、企业及个人涉嫌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违法违规活动;

②检举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地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违法违规经营。

2.法定途径:向属地公安机关及政府金融部门检举揭发。

3.主要政策依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方案>的通知》等。

三、信息公开类请求

主要是指:政府金融部门应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依法公开由其在履职过程中制定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一)具体投诉请求:

1.需要政府公开有关金融工作信息的;

2.认为政府金融部门没有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3.认为政府在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二)法定途径:

1.属于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向各级政府金融部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

2.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向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提出;

3.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合法权益的,向上一级金融管理部门或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提出,或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三)主要法律法规政策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等。

四、意见建议类诉求

主要是指:对自治区、盟市、旗县区政府地方金融部门制定和实施的相关规章、制度、办法提出建议、意见和批评,对政府地方金融部门工作提出的建议、意见和批评。

(一)法定途径:向各级人民政府地方金融主管部门提起信访投诉。

(二)主要依据:《信访工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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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
工作清单》相关内容的通知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地方金融管理局
日期:2025-12-17 15:02

各处室、中心:

为全面落实新时代信访工作要求,推进信访工作法治化,进一步厘清信访与其他法定途径之间的受理范围,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特对《内蒙古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工作清单》相关内容进行修改,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地方金融管理局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清单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金融管理局

2025年12月16日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金融管理局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清单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金融管理局信访事项按照“法定途径优先”原则,通过仲裁、行政复议、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的信访事项具体分类梳理如下:

一、申诉求决类投诉请求

申诉求决,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据法律法规或组织章程规定,向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申诉,要求重新做出处理或解决矛盾纠纷。

(一)不服地方金融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许可、监督管理及前置审核行为

1.具体投诉请求:

①融资担保机构、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的设立、变更及注销许可审批;

②区域性股权市场设立的前置审核;

③小额贷款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备案与监督管理。

2.法定途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内蒙古自治区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内蒙古自治区融资担保公司审批、备案工作指引》《典当管理办法》《典当行业监管规定》《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典当行监督管理的通知》《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通知》《内蒙古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通知》《内蒙古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试行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等。

(二)不服地方金融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

1.具体投诉请求:

①对暂扣或者吊销行政许可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②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③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④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除上述情况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2.法定途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

二、揭发控告类请求

主要是指:检举、揭发政府金融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规违纪、以权谋私、失职渎职的行为。

(一)检举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

1.具体投诉请求:

①反映部门及工作人员违反法定权限实施行政许可;

②违反规定向公民、法人、企业等摊派或收取财物等;

③思想麻木,在职不作为,对区域性金融风险失管失察,造成影响的;

④其它违反法律法规及行政纪律行为。

2.法定途径:向本级监察委员会举报。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二)检举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党员干部违规违纪问题

1.具体投诉请求:

①反映党员干部官僚主义、脱离实际,脱离群众;

②买官卖官、任人唯亲,违规提拔使用干部;

③插手工程建设项目,为亲属或关系户谋取利益;

④公款吃喝旅游、生活奢靡,违反“八项规定”等;

⑤其它违反党纪政纪问题。

2.法定途径:向党的纪律检查机关举报。

3.主要政策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

(三)投诉检举各类金融机构、法人、企业金融欺诈、非法集资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1.具体投诉请求:

①检举揭发各类金融机构、法人、企业及个人涉嫌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违法违规活动;

②检举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地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违法违规经营。

2.法定途径:向属地公安机关及政府金融部门检举揭发。

3.主要政策依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方案>的通知》等。

三、信息公开类请求

主要是指:政府金融部门应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依法公开由其在履职过程中制定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一)具体投诉请求:

1.需要政府公开有关金融工作信息的;

2.认为政府金融部门没有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3.认为政府在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二)法定途径:

1.属于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向各级政府金融部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

2.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向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提出;

3.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合法权益的,向上一级金融管理部门或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提出,或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三)主要法律法规政策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等。

四、意见建议类诉求

主要是指:对自治区、盟市、旗县区政府地方金融部门制定和实施的相关规章、制度、办法提出建议、意见和批评,对政府地方金融部门工作提出的建议、意见和批评。

(一)法定途径:向各级人民政府地方金融主管部门提起信访投诉。

(二)主要依据:《信访工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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