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区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
的实施意见》的政策解读
为充分发挥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在推进地方金融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积极作用,及时妥善化解金融矛盾纠纷,有效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促进金融业高质量发展,自治区党委金融办牵头会同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内蒙古监管局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区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及意义
推进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是畅通金融消费者权利救济渠道、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和金融需求、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充分发挥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在推进地方金融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中积极作用的重要举措。为整合优化金融纠纷化解资源,推动建立健全专业高效、便捷利民的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切实保护金融机构和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自治区党委金融办结合工作实际,会同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内蒙古监管局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区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实施意见》。
二、起草过程
我办依据《最高人民法院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全面推进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意见》,结合金融消费维权工作实际,起草了《实施意见》初稿,经三次征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内蒙古监管局等有关单位及局法律顾问的意见建议后,会同上述三个部门联合印发。
三、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围绕加强调解组织建设、完善调解工作机制、规范调解工作流程、深化诉调对接机制、强化要素支持保障等5个方面提出了18条具体措施。
(一)加强调解组织建设。主要是对建立完善金融纠纷调解组织、推动打造一站式解纷平台、加强调解员队伍建设、严格执行保密回避制度、加强业务培训等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旨在推动各地区建立金融纠纷调解组织,选任符合条件的调解员,集中提供金融纠纷调处服务,推动金融纠纷高效解决,提高便民利民水平。
(二)完善调解工作机制。主要是推行中立评估机制、拓展在线解纷机制、鼓励探索小额纠纷快速解决机制,推动金融纠纷调解组织提升金融纠纷多元化解工作信息化水平,聘请无利害关系的独立专家作出建议性评估报告供当事人参考,支持金融纠纷调解组织与金融机构探索实行小额纠纷快速解决机制,提高当事人自愿调解、法院委托调解、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等工作效率。
(三)规范调解工作流程。提出要明确调解案件范围、依法组织实施调解、严格调解时限等,进一步规范了金融纠纷调解组织在调解过程中的原则性要求。
(四)深化诉调对接机制。主要是对落实委托调解、强化实质解纷、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探索推进赋强公证或协议公证等提出要求。人民法院可将调解案件推送至金融纠纷调解组织,调解组织在线接收委托并开展调解工作。对调解不成的案件,人民法院探索建立金融纠纷诉讼“绿色通道”,提高金融案件立审执结效率。
(五)强化要素支持保障。主要包括构建联动协同机制、压实金融机构职责、加强宣传引导等三方面要求。明确各盟市高度重视金融纠纷多元化解工作;各级金融管理部门积极支持调解组织建设,促进调解组织规范发展;各级人民法院依法履行审判职责,积极推动司法协同机制建设;压实金融机构作为金融纠纷处理第一责任人的主体责任,从源头减少金融纠纷;大力宣传金融调解工作在社会治理中的独特作用,积极引导金融机构和金融消费者通过调解方式解决纠纷,依法理性维权。
《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区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
的实施意见》的政策解读
为充分发挥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在推进地方金融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积极作用,及时妥善化解金融矛盾纠纷,有效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促进金融业高质量发展,自治区党委金融办牵头会同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内蒙古监管局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区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及意义
推进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是畅通金融消费者权利救济渠道、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和金融需求、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充分发挥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在推进地方金融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中积极作用的重要举措。为整合优化金融纠纷化解资源,推动建立健全专业高效、便捷利民的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切实保护金融机构和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自治区党委金融办结合工作实际,会同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内蒙古监管局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区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实施意见》。
二、起草过程
我办依据《最高人民法院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全面推进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意见》,结合金融消费维权工作实际,起草了《实施意见》初稿,经三次征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内蒙古监管局等有关单位及局法律顾问的意见建议后,会同上述三个部门联合印发。
三、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围绕加强调解组织建设、完善调解工作机制、规范调解工作流程、深化诉调对接机制、强化要素支持保障等5个方面提出了18条具体措施。
(一)加强调解组织建设。主要是对建立完善金融纠纷调解组织、推动打造一站式解纷平台、加强调解员队伍建设、严格执行保密回避制度、加强业务培训等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旨在推动各地区建立金融纠纷调解组织,选任符合条件的调解员,集中提供金融纠纷调处服务,推动金融纠纷高效解决,提高便民利民水平。
(二)完善调解工作机制。主要是推行中立评估机制、拓展在线解纷机制、鼓励探索小额纠纷快速解决机制,推动金融纠纷调解组织提升金融纠纷多元化解工作信息化水平,聘请无利害关系的独立专家作出建议性评估报告供当事人参考,支持金融纠纷调解组织与金融机构探索实行小额纠纷快速解决机制,提高当事人自愿调解、法院委托调解、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等工作效率。
(三)规范调解工作流程。提出要明确调解案件范围、依法组织实施调解、严格调解时限等,进一步规范了金融纠纷调解组织在调解过程中的原则性要求。
(四)深化诉调对接机制。主要是对落实委托调解、强化实质解纷、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探索推进赋强公证或协议公证等提出要求。人民法院可将调解案件推送至金融纠纷调解组织,调解组织在线接收委托并开展调解工作。对调解不成的案件,人民法院探索建立金融纠纷诉讼“绿色通道”,提高金融案件立审执结效率。
(五)强化要素支持保障。主要包括构建联动协同机制、压实金融机构职责、加强宣传引导等三方面要求。明确各盟市高度重视金融纠纷多元化解工作;各级金融管理部门积极支持调解组织建设,促进调解组织规范发展;各级人民法院依法履行审判职责,积极推动司法协同机制建设;压实金融机构作为金融纠纷处理第一责任人的主体责任,从源头减少金融纠纷;大力宣传金融调解工作在社会治理中的独特作用,积极引导金融机构和金融消费者通过调解方式解决纠纷,依法理性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