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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 首页 > 专题专栏 > 惠企政策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机动车消费的通知
来源: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日期:2024-06-18 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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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为繁荣活跃机动车消费市场,进一步促进我区机动车消费,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金融贷款政策支持

自治区财政安排1亿元用于2024年6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并符合要求的消费者购车金融贷款贴息。(自治区党委金融办、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2025年12月31日前,继续执行货车、挂车、专用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车船税适用税额按照现行车船税适用税额的50%征收政策。(内蒙古税务局、自治区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降低新能源汽车用电成本

到2030年前,对实行两部制电价的集中式充电设施用电免收需量(容量)电费。〔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内蒙古电力(集团)公司、国网蒙东电力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支持购买使用新能源巡游出租车

“十四五”期间,购置符合规定条件的充(插)电式新能源巡游出租车,按照每台车4万元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购置符合规定条件的换电模式新能源巡游出租车,按照每台车4.5万元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以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计算,燃油(气)巡游出租车提前12个月以上更新为新能源巡游出租车的,每台车再奖励0.5万元。(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扶持汽车销售企业

支持各地区对汽车销售企业在场地租金、物业管理等方面费用给予减免,因地制宜制定开设汽车品牌4S店资金奖励政策。(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负责)

六、便利汽车注册登记服务

推行查验、领牌、投保等“一站式”综合服务,通过延时服务、增设网点满足消费者就近车辆注册登记服务需求。推出新能源汽车消费个性化服务措施,上牌选号可采用自编自选或随机方式。企业集中或个人购买车辆提出申请,可提供上门车辆查验服务。(自治区公安厅负责)

七、维护消费者权益

开展汽车经销企业投诉信息“红黑榜”公示工作,创建一批七日无理由退定(订)承诺单位和二手车经销商放心消费示范单位。(自治区市场监管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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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机动车消费的通知
来源: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日期:2024-06-18 09:00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为繁荣活跃机动车消费市场,进一步促进我区机动车消费,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金融贷款政策支持

自治区财政安排1亿元用于2024年6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并符合要求的消费者购车金融贷款贴息。(自治区党委金融办、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2025年12月31日前,继续执行货车、挂车、专用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车船税适用税额按照现行车船税适用税额的50%征收政策。(内蒙古税务局、自治区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降低新能源汽车用电成本

到2030年前,对实行两部制电价的集中式充电设施用电免收需量(容量)电费。〔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内蒙古电力(集团)公司、国网蒙东电力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支持购买使用新能源巡游出租车

“十四五”期间,购置符合规定条件的充(插)电式新能源巡游出租车,按照每台车4万元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购置符合规定条件的换电模式新能源巡游出租车,按照每台车4.5万元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以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计算,燃油(气)巡游出租车提前12个月以上更新为新能源巡游出租车的,每台车再奖励0.5万元。(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扶持汽车销售企业

支持各地区对汽车销售企业在场地租金、物业管理等方面费用给予减免,因地制宜制定开设汽车品牌4S店资金奖励政策。(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负责)

六、便利汽车注册登记服务

推行查验、领牌、投保等“一站式”综合服务,通过延时服务、增设网点满足消费者就近车辆注册登记服务需求。推出新能源汽车消费个性化服务措施,上牌选号可采用自编自选或随机方式。企业集中或个人购买车辆提出申请,可提供上门车辆查验服务。(自治区公安厅负责)

七、维护消费者权益

开展汽车经销企业投诉信息“红黑榜”公示工作,创建一批七日无理由退定(订)承诺单位和二手车经销商放心消费示范单位。(自治区市场监管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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