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关于全面加强地方金融组织监管的精神,促进小额贷款公司行业规范健康发展,近期我局修订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内金管发〔2025〕41号)(以下简称《细则》),自2025年11月3日起施行。
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近年来,内蒙古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行业运行平稳,行业规模逐年递减,基本符合“减量增质”发展基调。但存续小额贷款公司仍不同程度存在经营管理粗放、信用风险偏高、过度营销、不当催收、第三方合作机构管理不严、违规收费等行业共性问题。
2024年12月31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按照问题导向、急用先行的原则制定印发了《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金规〔2024〕26号),从规制建设方面对上述问题进行了查漏补缺,完善了监管规则。
为更好贯彻落实《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金规〔2024〕26号)相关要求,提升内蒙古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行业依法监管、精准监管、科学监管、建设性监管理念水平,对《细则》进行修订。
二、修订过程
《细则》初稿草拟工作自4月中旬启动至6月初起草完毕。后经过了书面征求17个有关单位意见、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30日等两轮征求意见工作。提交我局政策研究室及法律顾问进行合法性审查后印发。
三、修订内容
原《内蒙古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共计8章77条,修订后《细则》共计10章91条,篇幅增加20%。修订后细则包含:总则、设立、变更、终止、合规经营、风险防范、监督管理、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消费者权益保护、附则等相关内容。将《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金规〔2024〕26号)全部内容涵盖其中。重要新增、变化内容如下:
(一)新设流程整合精简。原《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中小额贷款公司新设过程分为筹建和开业两步骤,本次修订取消先筹建、再开业的程序,合并为新设许可一步骤完成。
(二)许可备案事项细化。修订后《细则》增加减少注册资本金、变更业务范围和经营区域等2类许可事项的流程和材料清单;增加变更名称、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加注册资本金、变更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等5类备案事项的流程和材料清单。
(三)公司治理与风险管理。对公司治理、风险管理、关联交易管理等内部控制制度提出明确要求。其中,对规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的小额贷款公司,允许其根据实际适当简化公司组织机构,探索有效的内控方式。明确不良贷款划分标准,并对小额贷款公司放贷资金实施专户管理,要求小额贷款公司对合作机构落实名单制等管理。
(四)修订后《细则》充分借鉴吸收《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监管要求,单独增加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章节:一是要求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线上、线下流程;二是明确互联网消费贷和经营贷的单户贷款上限;三是针对互联网小贷系统做出明确要求。
(五)针对监管实践中消费者反映强烈的诱导借贷、不当催收、泄露个人信息等问题,《细则》设专章对小额贷款公司消费者权益保护进行全面规定:一是从保障消费者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信息安全权等出发,对小额贷款公司信息披露、风险提示、营销宣传、客户信息采集使用等行为作出规范。二是强化违法和不正当行为的负面清单管理。
四、修订意义
本次对于《细则》的修订有助于更好贯彻落实《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金规〔2024〕26号)相关规定,有助于内蒙古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行业监管紧跟导向,引导行业提高风险管理和合规经营水平,夯实可持续发展基础。自治区地方金融管理局将进一步推动小额贷款公司行业提升服务质效,发挥自身优势,践行普惠金融理念,更好满足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户和个人消费者等群体的融资需求。
为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关于全面加强地方金融组织监管的精神,促进小额贷款公司行业规范健康发展,近期我局修订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内金管发〔2025〕41号)(以下简称《细则》),自2025年11月3日起施行。
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近年来,内蒙古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行业运行平稳,行业规模逐年递减,基本符合“减量增质”发展基调。但存续小额贷款公司仍不同程度存在经营管理粗放、信用风险偏高、过度营销、不当催收、第三方合作机构管理不严、违规收费等行业共性问题。
2024年12月31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按照问题导向、急用先行的原则制定印发了《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金规〔2024〕26号),从规制建设方面对上述问题进行了查漏补缺,完善了监管规则。
为更好贯彻落实《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金规〔2024〕26号)相关要求,提升内蒙古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行业依法监管、精准监管、科学监管、建设性监管理念水平,对《细则》进行修订。
二、修订过程
《细则》初稿草拟工作自4月中旬启动至6月初起草完毕。后经过了书面征求17个有关单位意见、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30日等两轮征求意见工作。提交我局政策研究室及法律顾问进行合法性审查后印发。
三、修订内容
原《内蒙古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共计8章77条,修订后《细则》共计10章91条,篇幅增加20%。修订后细则包含:总则、设立、变更、终止、合规经营、风险防范、监督管理、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消费者权益保护、附则等相关内容。将《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金规〔2024〕26号)全部内容涵盖其中。重要新增、变化内容如下:
(一)新设流程整合精简。原《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中小额贷款公司新设过程分为筹建和开业两步骤,本次修订取消先筹建、再开业的程序,合并为新设许可一步骤完成。
(二)许可备案事项细化。修订后《细则》增加减少注册资本金、变更业务范围和经营区域等2类许可事项的流程和材料清单;增加变更名称、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加注册资本金、变更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等5类备案事项的流程和材料清单。
(三)公司治理与风险管理。对公司治理、风险管理、关联交易管理等内部控制制度提出明确要求。其中,对规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的小额贷款公司,允许其根据实际适当简化公司组织机构,探索有效的内控方式。明确不良贷款划分标准,并对小额贷款公司放贷资金实施专户管理,要求小额贷款公司对合作机构落实名单制等管理。
(四)修订后《细则》充分借鉴吸收《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监管要求,单独增加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章节:一是要求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线上、线下流程;二是明确互联网消费贷和经营贷的单户贷款上限;三是针对互联网小贷系统做出明确要求。
(五)针对监管实践中消费者反映强烈的诱导借贷、不当催收、泄露个人信息等问题,《细则》设专章对小额贷款公司消费者权益保护进行全面规定:一是从保障消费者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信息安全权等出发,对小额贷款公司信息披露、风险提示、营销宣传、客户信息采集使用等行为作出规范。二是强化违法和不正当行为的负面清单管理。
四、修订意义
本次对于《细则》的修订有助于更好贯彻落实《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金规〔2024〕26号)相关规定,有助于内蒙古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行业监管紧跟导向,引导行业提高风险管理和合规经营水平,夯实可持续发展基础。自治区地方金融管理局将进一步推动小额贷款公司行业提升服务质效,发挥自身优势,践行普惠金融理念,更好满足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户和个人消费者等群体的融资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