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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150000MB1533423E/2025-00083 主题分类 其他
发文机构 文  号 内党金办发〔2024〕50号
成文日期 2024-12-26 公文时效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区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

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日期:2025-01-08 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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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区各中级人民法院、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中国人民银行各盟市分行,各金融监管分局,呼和浩特市委金融办,各盟市财政局:

现将《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区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金融委员会办公室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中国人民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内蒙古监管局

2024年12月26日


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区金融纠纷多元化解

机制建设的实施意见


为充分发挥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在推进地方金融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中的积极作用,及时妥善化解金融矛盾纠纷,有效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促进金融业高质量发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及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坚持党对司法工作和金融工作的全面领导,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整合优化金融纠纷化解资源,推动建立健全专业高效、便捷利民的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切实保护金融机构和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全方位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加强调解组织建设

(一)建立完善金融纠纷调解组织

依托各地区人民调解委员会或现有成熟的调解组织,推动形成覆盖面广、适应性强、高效便民的金融纠纷调解组织体系;金融资源比较密集、金融业较为发达、金融案件相对集中的地区,要积极推动建立专业性金融纠纷调解组织,专责承担金融纠纷多元化解工作。

金融纠纷调解组织要注重优化治理结构和建章立制,依法履行投诉受理、转办、调解等职能,高效解决矛盾纠纷,切实维护金融机构和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二)推动打造一站式解纷平台

推广设置一站式受理窗口,集中提供咨询、调解、赋强公证、金融仲裁等金融纠纷调处服务,积极打造“一站式受理、多方式调处、全链条解纷”的金融纠纷多元化解社会综合治理机制,推动金融纠纷高效解决,提高便民利民水平。

(三)加强调解员队伍建设

注重选任政治可靠、公道正派,热爱调解工作,具有金融、法律专业知识并有一定调解经验的人员担任调解员,建立完善调解员管理、考核、奖惩、退出机制。调解组织应当对调解员名册实行动态管理,并向社会和纠纷当事人公示。对长期不参加调解工作的调解员和评估后不适宜担任调解员的,应当实行退出机制。

(四)严格执行保密回避制度

调解员要严格遵守保密要求,不得违法向第三人透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取的案件信息。在调解过程中,调解员如与当事人有亲属关系、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调解的关系,要自觉执行回避制度;人民法院如发现调解员具有回避情形的,应要求其回避;当事人发现调解员具有回避情形的,可申请其回避。

(五)加强业务培训

金融纠纷调解组织要通过常态化培训、以调代训、以案代培、观摩交流等方式,加强调解员政治素养、职业道德、调解技能和业务知识培训,推动建立高素质的专兼职调解员队伍。

人民法院依托诉调对接中心,加强诉调对接法律指导,为调解组织提供法律咨询、调解方案专业论证等法律支持工作,提高调解组织、调解员解纷业务能力,提升调解工作的规范化、专业化水平。

三、完善调解工作机制

(六)推行中立评估机制

对于争议较大、当事人众多、典型性强的金融纠纷,调解组织可聘请无利害关系的独立专家,基于对各方陈述及所提交证据材料的综合考量,作出建议性评估报告,供当事人参考。金融机构处理疑难、复杂投诉,可申请调解组织指派独立专家出具金融纠纷中立评估意见,以中立评估意见为参考,与投诉人协商处理方案。

(七)拓展在线解纷机制

金融纠纷调解组织应当大力提升金融纠纷多元化解工作信息化水平,深化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现代科技手段与金融纠纷多元化解工作的全流程融合,充分运用现代技术手段探索推行在线调解方式,加强硬件设施配置,制定完善在线纠纷解决规则,对调解过程实行录音录像,实现调解过程全程留痕。充分利用人民法院调解平台等线上资源,建立金融纠纷在线诉调对接机制,提高当事人申请调解、法院委托调解、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等工作效率。

(八)鼓励探索小额纠纷快速解决机制

支持金融纠纷调解组织与金融机构通过签订备忘录或者协议的方式,探索实行小额纠纷快速解决机制。对金融机构认可的赔付金额标准内的金融纠纷,调解员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行业惯例等规定,依照公平公正的原则,提出纠纷解决意见。如果金融消费者接受该意见,则争议各方当事人均应当接受并承诺履行该调解意见;如果金融消费者不接受该意见,则调解意见对各方当事人均无约束力,作为第三方意见供当事人参考。

四、规范调解工作流程

(九)明确调解案件范围

金融纠纷调解案件范围为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与金融机构之间因金融业务而产生的民商事纠纷。金融纠纷调解主要包括当事人申请、金融管理机构指派、人民法院委托三种方式。适应新时期金融纠纷调解工作实际,积极推动形成以调解组织自主收案为主、法院委托为辅的调解工作格局。

(十)依法组织实施调解

严格依法依规组织调解,各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的,经审查确认无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亦不属于相关监管规定禁止行为的,金融纠纷调解组织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由调解员和各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确认并加盖金融纠纷调解组织公章。当事人即时履行的,记入调解笔录并制作调解协议书。

对调解未果的案件,金融纠纷调解组织应当提供专业化建议,告知各方当事人可通过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纠纷,促进非诉解决机制与审判执行工作顺畅衔接、高效流转。

(十一)严格调解时限

人民法院委托调解的金融纠纷案件,调解期限执行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各方当事人同意延长调解期限的,延长的调解期限不计入审理期限。由当事人主动申请调解、金融机构指派调解的金融纠纷案件,由调解组织根据案件的复杂性、当事人的配合度等,通过内部制度明确本调解组织调解时限,保证调解工作效率。对于调解不成或者当事人拒绝继续调解的,应当终止调解。

人民法院委托调解的期限自金融纠纷调解组织签字接收法院移送材料之日起计算。对于人民法院委托调解的,调解结束后,金融纠纷调解组织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委托调解反馈函,向委托的人民法院报送调解结果并退回相关材料。调解不成的,人民法院根据相关规定依法办理。

五、深化诉调对接机制

(十二)落实委托调解

对于适宜调解的案件,根据自愿、合法原则,采取立案后委托、诉中邀请等方式,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金融纠纷调解组织解决纠纷。

人民法院可将调解案件通过人民法院调解平台推送至金融纠纷调解组织,调解组织在线接收委托,开展调解工作。调解组织不接受委托的,应当说明情况。

(十三)强化实质解纷

金融纠纷调解组织要加强金融纠纷实质性化解,经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告知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后果,督促自觉履行调解协议。经调解员和金融纠纷调解组织签字盖章后,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经人民法院确认有效且具有明确给付主体和给付内容的调解协议,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四)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对调解不成的案件,人民法院应积极探索建立金融纠纷诉讼“绿色通道”,提高金融案件立审执结效率。加强典型案例审理情况发布,宣传推广示范判决机制,通过示范判决所确立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标准,引导社会公众通过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解决纠纷,加大对金融矛盾纠纷特别是群体性案件的柔性化解力度。

(十五)探索推进赋强公证或协议公证

对符合条件的调解协议,可以根据债权人、债务人以及担保人的意愿和申请,委托公证机构通过公证的形式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使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违约债务可不经诉讼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依法实现债权。

六、强化要素支持保障  

(十六)构建联动协同机制

各盟市要高度重视金融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把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纳入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协调处置工作机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协调重大典型金融纠纷案件调解工作;对金融纠纷多元化解工作进行评估和总结,协调解决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中的困难和问题,注重构建金融风险提示预警机制,防止因个案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

各级金融管理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主动融入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的社会治理体系,积极支持调解组织建设,加强业务指导,促进调解组织规范发展,提升矛盾纠纷化解能力。

各级人民法院要依法履行审判职责,积极推动司法协同机制建设,推动在程序安排、效力确认、法律指导等方面的有机衔接,以司法手段引导和规范金融交易;强化对金融纠纷大数据的分析研判,通过报送金融审判白皮书、发布典型案例、制发司法建议书等方式,为区域性、行业性、系统性金融风险的防范预警和重大决策提供信息支持。

(十七)压实金融机构职责

压实金融机构作为金融纠纷处理第一责任人的主体责任,通过提升经营水平、优化金融产品服务、依法强化信息披露等方式,从源头减少金融纠纷;金融机构应当强化自行催收,实时监测风险资产变动情况,按照监管要求开展贷后管理工作,分类制定清收化解措施;金融机构应当在营业网点、官方网站等醒目位置,公示金融消费纠纷内外部纠纷处理渠道及当地金融纠纷调解组织联系方式;金融机构与消费者订立合同时,可约定采用先行调解方式解决纠纷;金融机构应当健全纠纷排查预警机制,发现矛盾纠纷以及风险隐患应当加强分析研判和预警,依法妥善处置。

(十八)加强宣传引导

充分利用传统媒体和新媒体等多种方式向公众进行示范案例引导,大力宣传金融调解工作在社会治理中发挥的独特作用,提升社会公众对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知晓度和信任度,积极引导金融机构和金融消费者通过调解方式解决纠纷,依法理性维权。金融纠纷调解组织可以通过开放日、观摩周、调解实务轮训、经验交流会以及联动开展社会宣传活动等形式,畅通沟通渠道,搭建交流平台,形成良好社会宣传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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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150000MB1533423E/2025-00083
主题分类 其他
发文机构
文  号 内党金办发〔2024〕50号
成文日期 2024-12-26
公文时效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区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

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来源:
日期:2025-01-08 09:00

全区各中级人民法院、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中国人民银行各盟市分行,各金融监管分局,呼和浩特市委金融办,各盟市财政局:

现将《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区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金融委员会办公室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中国人民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内蒙古监管局

2024年12月26日


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区金融纠纷多元化解

机制建设的实施意见


为充分发挥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在推进地方金融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中的积极作用,及时妥善化解金融矛盾纠纷,有效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促进金融业高质量发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及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坚持党对司法工作和金融工作的全面领导,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整合优化金融纠纷化解资源,推动建立健全专业高效、便捷利民的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切实保护金融机构和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全方位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加强调解组织建设

(一)建立完善金融纠纷调解组织

依托各地区人民调解委员会或现有成熟的调解组织,推动形成覆盖面广、适应性强、高效便民的金融纠纷调解组织体系;金融资源比较密集、金融业较为发达、金融案件相对集中的地区,要积极推动建立专业性金融纠纷调解组织,专责承担金融纠纷多元化解工作。

金融纠纷调解组织要注重优化治理结构和建章立制,依法履行投诉受理、转办、调解等职能,高效解决矛盾纠纷,切实维护金融机构和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二)推动打造一站式解纷平台

推广设置一站式受理窗口,集中提供咨询、调解、赋强公证、金融仲裁等金融纠纷调处服务,积极打造“一站式受理、多方式调处、全链条解纷”的金融纠纷多元化解社会综合治理机制,推动金融纠纷高效解决,提高便民利民水平。

(三)加强调解员队伍建设

注重选任政治可靠、公道正派,热爱调解工作,具有金融、法律专业知识并有一定调解经验的人员担任调解员,建立完善调解员管理、考核、奖惩、退出机制。调解组织应当对调解员名册实行动态管理,并向社会和纠纷当事人公示。对长期不参加调解工作的调解员和评估后不适宜担任调解员的,应当实行退出机制。

(四)严格执行保密回避制度

调解员要严格遵守保密要求,不得违法向第三人透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取的案件信息。在调解过程中,调解员如与当事人有亲属关系、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调解的关系,要自觉执行回避制度;人民法院如发现调解员具有回避情形的,应要求其回避;当事人发现调解员具有回避情形的,可申请其回避。

(五)加强业务培训

金融纠纷调解组织要通过常态化培训、以调代训、以案代培、观摩交流等方式,加强调解员政治素养、职业道德、调解技能和业务知识培训,推动建立高素质的专兼职调解员队伍。

人民法院依托诉调对接中心,加强诉调对接法律指导,为调解组织提供法律咨询、调解方案专业论证等法律支持工作,提高调解组织、调解员解纷业务能力,提升调解工作的规范化、专业化水平。

三、完善调解工作机制

(六)推行中立评估机制

对于争议较大、当事人众多、典型性强的金融纠纷,调解组织可聘请无利害关系的独立专家,基于对各方陈述及所提交证据材料的综合考量,作出建议性评估报告,供当事人参考。金融机构处理疑难、复杂投诉,可申请调解组织指派独立专家出具金融纠纷中立评估意见,以中立评估意见为参考,与投诉人协商处理方案。

(七)拓展在线解纷机制

金融纠纷调解组织应当大力提升金融纠纷多元化解工作信息化水平,深化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现代科技手段与金融纠纷多元化解工作的全流程融合,充分运用现代技术手段探索推行在线调解方式,加强硬件设施配置,制定完善在线纠纷解决规则,对调解过程实行录音录像,实现调解过程全程留痕。充分利用人民法院调解平台等线上资源,建立金融纠纷在线诉调对接机制,提高当事人申请调解、法院委托调解、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等工作效率。

(八)鼓励探索小额纠纷快速解决机制

支持金融纠纷调解组织与金融机构通过签订备忘录或者协议的方式,探索实行小额纠纷快速解决机制。对金融机构认可的赔付金额标准内的金融纠纷,调解员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行业惯例等规定,依照公平公正的原则,提出纠纷解决意见。如果金融消费者接受该意见,则争议各方当事人均应当接受并承诺履行该调解意见;如果金融消费者不接受该意见,则调解意见对各方当事人均无约束力,作为第三方意见供当事人参考。

四、规范调解工作流程

(九)明确调解案件范围

金融纠纷调解案件范围为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与金融机构之间因金融业务而产生的民商事纠纷。金融纠纷调解主要包括当事人申请、金融管理机构指派、人民法院委托三种方式。适应新时期金融纠纷调解工作实际,积极推动形成以调解组织自主收案为主、法院委托为辅的调解工作格局。

(十)依法组织实施调解

严格依法依规组织调解,各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的,经审查确认无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亦不属于相关监管规定禁止行为的,金融纠纷调解组织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由调解员和各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确认并加盖金融纠纷调解组织公章。当事人即时履行的,记入调解笔录并制作调解协议书。

对调解未果的案件,金融纠纷调解组织应当提供专业化建议,告知各方当事人可通过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纠纷,促进非诉解决机制与审判执行工作顺畅衔接、高效流转。

(十一)严格调解时限

人民法院委托调解的金融纠纷案件,调解期限执行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各方当事人同意延长调解期限的,延长的调解期限不计入审理期限。由当事人主动申请调解、金融机构指派调解的金融纠纷案件,由调解组织根据案件的复杂性、当事人的配合度等,通过内部制度明确本调解组织调解时限,保证调解工作效率。对于调解不成或者当事人拒绝继续调解的,应当终止调解。

人民法院委托调解的期限自金融纠纷调解组织签字接收法院移送材料之日起计算。对于人民法院委托调解的,调解结束后,金融纠纷调解组织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委托调解反馈函,向委托的人民法院报送调解结果并退回相关材料。调解不成的,人民法院根据相关规定依法办理。

五、深化诉调对接机制

(十二)落实委托调解

对于适宜调解的案件,根据自愿、合法原则,采取立案后委托、诉中邀请等方式,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金融纠纷调解组织解决纠纷。

人民法院可将调解案件通过人民法院调解平台推送至金融纠纷调解组织,调解组织在线接收委托,开展调解工作。调解组织不接受委托的,应当说明情况。

(十三)强化实质解纷

金融纠纷调解组织要加强金融纠纷实质性化解,经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告知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后果,督促自觉履行调解协议。经调解员和金融纠纷调解组织签字盖章后,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经人民法院确认有效且具有明确给付主体和给付内容的调解协议,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四)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对调解不成的案件,人民法院应积极探索建立金融纠纷诉讼“绿色通道”,提高金融案件立审执结效率。加强典型案例审理情况发布,宣传推广示范判决机制,通过示范判决所确立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标准,引导社会公众通过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解决纠纷,加大对金融矛盾纠纷特别是群体性案件的柔性化解力度。

(十五)探索推进赋强公证或协议公证

对符合条件的调解协议,可以根据债权人、债务人以及担保人的意愿和申请,委托公证机构通过公证的形式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使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违约债务可不经诉讼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依法实现债权。

六、强化要素支持保障  

(十六)构建联动协同机制

各盟市要高度重视金融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把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纳入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协调处置工作机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协调重大典型金融纠纷案件调解工作;对金融纠纷多元化解工作进行评估和总结,协调解决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中的困难和问题,注重构建金融风险提示预警机制,防止因个案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

各级金融管理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主动融入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的社会治理体系,积极支持调解组织建设,加强业务指导,促进调解组织规范发展,提升矛盾纠纷化解能力。

各级人民法院要依法履行审判职责,积极推动司法协同机制建设,推动在程序安排、效力确认、法律指导等方面的有机衔接,以司法手段引导和规范金融交易;强化对金融纠纷大数据的分析研判,通过报送金融审判白皮书、发布典型案例、制发司法建议书等方式,为区域性、行业性、系统性金融风险的防范预警和重大决策提供信息支持。

(十七)压实金融机构职责

压实金融机构作为金融纠纷处理第一责任人的主体责任,通过提升经营水平、优化金融产品服务、依法强化信息披露等方式,从源头减少金融纠纷;金融机构应当强化自行催收,实时监测风险资产变动情况,按照监管要求开展贷后管理工作,分类制定清收化解措施;金融机构应当在营业网点、官方网站等醒目位置,公示金融消费纠纷内外部纠纷处理渠道及当地金融纠纷调解组织联系方式;金融机构与消费者订立合同时,可约定采用先行调解方式解决纠纷;金融机构应当健全纠纷排查预警机制,发现矛盾纠纷以及风险隐患应当加强分析研判和预警,依法妥善处置。

(十八)加强宣传引导

充分利用传统媒体和新媒体等多种方式向公众进行示范案例引导,大力宣传金融调解工作在社会治理中发挥的独特作用,提升社会公众对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知晓度和信任度,积极引导金融机构和金融消费者通过调解方式解决纠纷,依法理性维权。金融纠纷调解组织可以通过开放日、观摩周、调解实务轮训、经验交流会以及联动开展社会宣传活动等形式,畅通沟通渠道,搭建交流平台,形成良好社会宣传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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