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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150000MB1533423E/2025-01742 主题分类 其他
发文机构 文  号 内党金办发〔2025〕18号
成文日期 2025-03-28 公文时效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金融支持民营企业

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日期:2025-03-28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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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委金融办,各盟市财政局、人民银行各盟市分行、各金融监管分局,各金融机构: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金融支持民营企业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金融委员会办公室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内蒙古监管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蒙古监管局

2025年3月28日



内蒙古自治区金融支持民营企业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自治区开展“助企行动”的决策部署,着力解决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刻认识民营经济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生力军,是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础。始终坚持“两个毫不动摇”,树立民企国企“一视同仁”理念,扎实开展金融助企行动,强化资金供给,拓宽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进一步提升民营企业获得首贷、长期贷款、低息贷款的及时性、可获得性和便利性,保持民营中小微企业贷款规模持续增长。


  二、提升金融机构服务民营企业质效

  (一)制定服务民营企业工作方案。金融机构要出台服务民营企业的专项行动方案,明确对各类市场主体在放贷条件和利率水平上“一碗水端平”,消除对民营经济的隐性壁垒和歧视性要求。要明确民营企业年度服务目标,在授信政策、资源配置、资金定价、不良容忍度、尽职免责等方面进行倾斜,逐步提升民营企业贷款占比。(责任单位:内蒙古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自治区党委金融办,各金融机构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全面落实无还本续贷。金融机构要认真落实《关于进一步做好续贷工作提高小微金融服务水平的通知》(金规〔2024〕13号),将支持主体拓展至所有小微企业,并对2027年9月30日前的中型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比照小微企业提供续贷支持,帮助解决中小微企业转贷难题。根据民营小微企业生产经营特点、风险状况和偿付能力等因素,丰富还款结息方式,持续开发续贷产品。(责任单位:内蒙古金融监管局,各金融机构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金融机构要提升民营企业信用贷款支持力度,合理设置贷款期限,充分运用中长期周转贷款、固定资产购建贷款等品种,增加中长期贷款供给。要丰富民营企业融资方式,灵活运用核心企业增信、银政担保等方式,提高民营企业贷款可获得性。围绕地区重点产业链龙头企业,开展供应链产业链融资服务。(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内蒙古金融监管局、自治区党委金融办,各金融机构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完善尽职免责和激励考核机制。金融机构要建立健全贷款尽职免责机制,完善内部制度,规范工作流程,将不良容忍与绩效考核、尽职免责有机结合,为信贷人员松绑减负。在内部考核体系中建立针对民营企业信贷业务的差异化考核机制,切实提高民营企业信贷业务的考核权重和激励奖补政策。(责任单位:内蒙古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自治区党委金融办,各金融机构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健全部门协同服务民营企业机制

  (五)建立“管行业管融资”工作机制。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助企行动实施方案》(内政发〔2025〕5号),树立“管行业管融资”理念,行业主管部门、工商联筛选本行业、本领域优质民营企业和项目融资需求“白名单”,向金融管理部门、金融机构动态推送,力争实现金融机构100%走访对接。(责任单位:自治区党委金融办、发改委、科技厅、工信厅、农牧厅、商务厅、能源局、林草局、工商联,各金融机构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用好资本市场服务民营企业机制。推进企业上市“天骏计划”、“千百工程”,用好区域股权市场企业上市培育试点,联合沪、深、北证券交易所举办“资本市场服务月”活动,2025年实现民营企业上市培训和入库培育各盟市全覆盖。开展常态化走访上市公司活动,帮助解决上市公司发展中面临的问题,支持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推动合格民营企业发行公募REITs募集资金。用好股票回购增持再贷款,支持上市公司通过回购、增持股票进行市值管理,提升民营企业投资价值。(责任单位:自治区党委金融办、内蒙古证监局、自治区发改委、人民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完善融资风险分担机制。用好自治区民营中小微企业信用融资风险分担资金,对通过自治区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发放的纯信用贷款,按照约定比例给予风险补偿。建立健全各盟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自治区再担保机构及银行机构“三位一体”的新型银担合作机制,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完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资本补充和风险补偿机制。(责任单位:自治区发改委、财政厅、党委金融办、内蒙古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提升融资信用服务平合运营能力。积极引入银行、保险、股权投资、融资担保等各类机构,增强自治区融资信用服务平台综合金融服务能力。整合各方信用数据,帮助金融机构全面掌握民营企业信用状况,实现对企业精准画像。加强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宣传推广运用,促进供应链上民营中小企业融资。(责任单位:自治区发改委、人民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各金融机构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夯实盟市服务民营企业基础

  (九)开展多形式政金企对接。各地区全面升级常态化、多层级政金企对接机制,通过召开多形式政金企对接会议、多层次融资项目对接会议,推动金融机构和民营企业加强对接。组织辖内金融机构加大调研走访力度,充分了解民营企业金融服务需求,主动提供多元化、价格适宜、条款易懂的金融产品。(责任单位:各盟市财政金融部门,自治区党委金融办、人民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内蒙古金融监管局,各金融机构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完善代理记账服务机制。各地区择优挑选代理记账机构,为经认定的民营小微企业免费提供代理记账服务,帮助企业规范财务管理,降低财务运营成本。探索开发“代理记账+贷款”“代理记账+融资担保+贷款”等面向民营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等中小型市场主体的一揽子融资增信产品。(责任单位:各盟市财政金融部门,自治区党委金融办、人民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各金融机构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发挥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作用。各地区整合优化金融纠纷化解资源,依托人民调解委员会或专业性金融纠纷调解组织,依法履行投诉受理、转办、调解等职能,及时妥善化解金融矛盾纠纷,有效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切实维护金融机构和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压实金融机构作为金融纠纷处理第一责任人的主体责任,提升经营水平,优化金融产品服务,从源头减少金融纠纷。(责任单位:各盟市财政金融部门,自治区党委金融办,各金融机构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组织实施

  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各金融机构明确工作重点,强化组织实施和调度评估,工作情况、困难问题按季度报送自治区党委金融办。自治区党委金融办加强统筹协调,对各部门、各盟市、各机构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季调度、半年和年终总结,督促将各项任务落实落细。行业主管部门与金融管理部门、金融机构加强沟通交流,定期推荐本行业重点项目和优质企业,共同做好本行业民营企业的融资保障工作。金融管理部门做好金融服务民营经济、小微企业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加强政策效果评估运用,强化民营企业金融服务质效。各地区、各金融机构建立工作专班,健全流程规制,全力调动资源;积极开展宣传宣讲活动,宣传对民营企业的优惠金融政策,营造金融支持民营企业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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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150000MB1533423E/2025-01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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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号 内党金办发〔2025〕18号
成文日期 2025-03-28
公文时效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金融支持民营企业

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的通知

来源:
日期:2025-03-28 10:00

呼和浩特市委金融办,各盟市财政局、人民银行各盟市分行、各金融监管分局,各金融机构: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金融支持民营企业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金融委员会办公室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内蒙古监管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蒙古监管局

2025年3月28日



内蒙古自治区金融支持民营企业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自治区开展“助企行动”的决策部署,着力解决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刻认识民营经济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生力军,是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础。始终坚持“两个毫不动摇”,树立民企国企“一视同仁”理念,扎实开展金融助企行动,强化资金供给,拓宽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进一步提升民营企业获得首贷、长期贷款、低息贷款的及时性、可获得性和便利性,保持民营中小微企业贷款规模持续增长。


  二、提升金融机构服务民营企业质效

  (一)制定服务民营企业工作方案。金融机构要出台服务民营企业的专项行动方案,明确对各类市场主体在放贷条件和利率水平上“一碗水端平”,消除对民营经济的隐性壁垒和歧视性要求。要明确民营企业年度服务目标,在授信政策、资源配置、资金定价、不良容忍度、尽职免责等方面进行倾斜,逐步提升民营企业贷款占比。(责任单位:内蒙古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自治区党委金融办,各金融机构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全面落实无还本续贷。金融机构要认真落实《关于进一步做好续贷工作提高小微金融服务水平的通知》(金规〔2024〕13号),将支持主体拓展至所有小微企业,并对2027年9月30日前的中型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比照小微企业提供续贷支持,帮助解决中小微企业转贷难题。根据民营小微企业生产经营特点、风险状况和偿付能力等因素,丰富还款结息方式,持续开发续贷产品。(责任单位:内蒙古金融监管局,各金融机构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金融机构要提升民营企业信用贷款支持力度,合理设置贷款期限,充分运用中长期周转贷款、固定资产购建贷款等品种,增加中长期贷款供给。要丰富民营企业融资方式,灵活运用核心企业增信、银政担保等方式,提高民营企业贷款可获得性。围绕地区重点产业链龙头企业,开展供应链产业链融资服务。(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内蒙古金融监管局、自治区党委金融办,各金融机构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完善尽职免责和激励考核机制。金融机构要建立健全贷款尽职免责机制,完善内部制度,规范工作流程,将不良容忍与绩效考核、尽职免责有机结合,为信贷人员松绑减负。在内部考核体系中建立针对民营企业信贷业务的差异化考核机制,切实提高民营企业信贷业务的考核权重和激励奖补政策。(责任单位:内蒙古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自治区党委金融办,各金融机构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健全部门协同服务民营企业机制

  (五)建立“管行业管融资”工作机制。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助企行动实施方案》(内政发〔2025〕5号),树立“管行业管融资”理念,行业主管部门、工商联筛选本行业、本领域优质民营企业和项目融资需求“白名单”,向金融管理部门、金融机构动态推送,力争实现金融机构100%走访对接。(责任单位:自治区党委金融办、发改委、科技厅、工信厅、农牧厅、商务厅、能源局、林草局、工商联,各金融机构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用好资本市场服务民营企业机制。推进企业上市“天骏计划”、“千百工程”,用好区域股权市场企业上市培育试点,联合沪、深、北证券交易所举办“资本市场服务月”活动,2025年实现民营企业上市培训和入库培育各盟市全覆盖。开展常态化走访上市公司活动,帮助解决上市公司发展中面临的问题,支持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推动合格民营企业发行公募REITs募集资金。用好股票回购增持再贷款,支持上市公司通过回购、增持股票进行市值管理,提升民营企业投资价值。(责任单位:自治区党委金融办、内蒙古证监局、自治区发改委、人民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完善融资风险分担机制。用好自治区民营中小微企业信用融资风险分担资金,对通过自治区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发放的纯信用贷款,按照约定比例给予风险补偿。建立健全各盟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自治区再担保机构及银行机构“三位一体”的新型银担合作机制,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完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资本补充和风险补偿机制。(责任单位:自治区发改委、财政厅、党委金融办、内蒙古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提升融资信用服务平合运营能力。积极引入银行、保险、股权投资、融资担保等各类机构,增强自治区融资信用服务平台综合金融服务能力。整合各方信用数据,帮助金融机构全面掌握民营企业信用状况,实现对企业精准画像。加强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宣传推广运用,促进供应链上民营中小企业融资。(责任单位:自治区发改委、人民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各金融机构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夯实盟市服务民营企业基础

  (九)开展多形式政金企对接。各地区全面升级常态化、多层级政金企对接机制,通过召开多形式政金企对接会议、多层次融资项目对接会议,推动金融机构和民营企业加强对接。组织辖内金融机构加大调研走访力度,充分了解民营企业金融服务需求,主动提供多元化、价格适宜、条款易懂的金融产品。(责任单位:各盟市财政金融部门,自治区党委金融办、人民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内蒙古金融监管局,各金融机构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完善代理记账服务机制。各地区择优挑选代理记账机构,为经认定的民营小微企业免费提供代理记账服务,帮助企业规范财务管理,降低财务运营成本。探索开发“代理记账+贷款”“代理记账+融资担保+贷款”等面向民营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等中小型市场主体的一揽子融资增信产品。(责任单位:各盟市财政金融部门,自治区党委金融办、人民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各金融机构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发挥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作用。各地区整合优化金融纠纷化解资源,依托人民调解委员会或专业性金融纠纷调解组织,依法履行投诉受理、转办、调解等职能,及时妥善化解金融矛盾纠纷,有效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切实维护金融机构和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压实金融机构作为金融纠纷处理第一责任人的主体责任,提升经营水平,优化金融产品服务,从源头减少金融纠纷。(责任单位:各盟市财政金融部门,自治区党委金融办,各金融机构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组织实施

  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各金融机构明确工作重点,强化组织实施和调度评估,工作情况、困难问题按季度报送自治区党委金融办。自治区党委金融办加强统筹协调,对各部门、各盟市、各机构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季调度、半年和年终总结,督促将各项任务落实落细。行业主管部门与金融管理部门、金融机构加强沟通交流,定期推荐本行业重点项目和优质企业,共同做好本行业民营企业的融资保障工作。金融管理部门做好金融服务民营经济、小微企业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加强政策效果评估运用,强化民营企业金融服务质效。各地区、各金融机构建立工作专班,健全流程规制,全力调动资源;积极开展宣传宣讲活动,宣传对民营企业的优惠金融政策,营造金融支持民营企业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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