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150000MB1533423E/2025-01747 | 主题分类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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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构 | 文 号 | 内党金办发〔2025〕12 号 | |
成文日期 | 2025-03-10 | 公文时效 |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民营经济主体
融资风险分担 更好服务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
若干措施》的通知
中共呼和浩特市委员会金融委员会办公室、各盟市财政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各盟市分行,各金融监管分局、各直管金融监管支局,各有关金融机构、融资担保机构:
现将《关于进一步做好民营经济主体融资风险分担 更好服务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贯彻实施。
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金融委员会办公室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内蒙古监管局
2025年3月10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民营经济主体融资风险分担
更好服务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近年来,全区金融系统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决策部署,服务民营经济和中小微企业取得积极成效,但仍一定程度存在地区发展不均衡、银担合作不畅、政策落实不够等问题。为充分发挥好银担协同机制作用,做好民营经济主体融资风险分担,用好融资担保工具,服务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制定如下措施。
一、建立政银担风险分担机制
坚持为民营经济主体(包括中小微企业、“三农三牧”、创业创新市场主体、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等市场主体中的各类民营经济主体)融资服务宗旨,积极为民营经济主体融资业务提供担保服务。建立健全中央、自治区、盟市(旗县区)财政和自治区级再担保机构、各盟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及各银行机构“三位一体”的新型银担合作机制,多方合力分担民营经济主体融资风险。
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建立形成“442”银担风险分担模式。对民营经济主体银行与担保机构合作贷款(以下简称银担合作贷款)各合作方按比例进行分担风险,原则上由各盟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分担40%,自治区级再担保机构承担40%,合作银行机构承担20%。对满足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合作要求的项目,由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承担部分风险。
(责任单位:自治区党委金融办、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内蒙古金融监管局,各盟市财政局,各金融机构、担保机构)
二、深化银担合作
积极推动各银行机构加强与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开展合作,建立风险分担机制,强化银担合作贷款风险识别与防控。自治区级各银行机构积极指导盟市、旗县区分支机构与担保机构建立合作机制,提供简化授信准入、免收保证金、设立代偿宽限期、批量业务设置代偿上限等政策支持。鼓励各银行机构与担保机构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利用相关政务信息和银行大数据风控模型,通过风险共担,有效降低项目总体风险。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与各银行机构开展针对民营经济主体的“总对总”批量担保业务。各银行机构积极创新银担信贷产品,优化审贷流程,提高银担合作贷款审批发放效率。
充分发挥自治区级再担保机构资本实力大、抗风险能力强、合作资源多等优势,积极开展直接担保业务和再担保业务,与各盟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开展再担保业务合作,与各银行机构及原担保机构落实风险分担机制,共享国家和自治区担保资源,提升增信、分险及担保服务能力。积极争取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支持,充分发挥自治区级再担保机构纽带作用和示范效应,带动更多融资担保机构纳入新型银担合作范围。
(责任单位:自治区党委金融办、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内蒙古金融监管局,各盟市财政局,各金融机构、担保机构)
三、强化激励引导
引导各银行机构适当提高民营经济主体银担合作贷款容忍度、不良贷款容忍度,加大民营经济主体首贷、信用贷、中长期贷款投放力度。依约落实分险责任,贷款代偿后,银担双方共同负责对担保代偿项目进行债权追索,追索获得的资金在扣除追偿费用后,按业务风险分担比例进行分配。全面落实普惠信贷尽职免责工作机制,金融监管部门应加强对各银行机构普惠信贷尽职免责工作的引导和督促,培育尽职免责文化氛围。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制定内部尽职免责管理制度,设立问责申诉通道容错纠错,做好尽职免责的调查、认定和处置等工作。
各级财政部门、监管部门科学合理设置本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绩效评价内容和评级指标,完善绩效评价、评级机制。在考核评级环节设置鼓励支持民营经济主体融资担保业务的加分项指标,引导融资担保机构主动作为,提升服务民营经济主体融资质效。
(责任单位:内蒙古金融监管局,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党委金融办,各盟市财政局,各金融机构、担保机构)
四、落实工作保障
鼓励各级政府积极探索建立对本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有效的资本金持续补充机制,原则上应与辖内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业务发展及本地区国有金融资本战略布局相适应。落实《内蒙古自治区融资担保公司风险补偿和保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要求,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降低担保费率,积极向民营经济主体让利,支持民营经济稳健发展。鼓励各盟市配套资金开展工作。
(责任单位:自治区财政厅,各盟市财政局,各担保机构)
五、抓好组织实施
压实银担合作各参与部门和机构主体责任,切实做好银担风险分担工作,形成合力。各相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责任,加强协调联动,及时研究解决问题,抓好工作落实。
自治区级再担保机构应充分落实国家担保基金业务合作政策,积极为原担保机构报送的备案业务提供再担保分险,促进原担保机构加大为民营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力度,及时对原担保机构进行代偿补偿,确保工作积极稳妥推进。各盟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要进一步夯实管理基础,加强风险管控,积极主动与自治区级再担保机构深入对接合作。
加强宣传引导,进一步强化各方对银担合作及风险分担工作的认识。注重加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人才队伍和业务能力建设,深化与各级政府及金融机构间的合作,推动工作有序开展,更好服务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
(责任单位:自治区党委金融办、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内蒙古金融监管局,各盟市财政局,各金融机构、担保机构)
索 引 号 | 11150000MB1533423E/2025-017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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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 其他 |
发文机构 | |
文 号 | 内党金办发〔2025〕12 号 |
成文日期 | 2025-03-10 |
公文时效 |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民营经济主体
融资风险分担 更好服务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
若干措施》的通知
中共呼和浩特市委员会金融委员会办公室、各盟市财政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各盟市分行,各金融监管分局、各直管金融监管支局,各有关金融机构、融资担保机构:
现将《关于进一步做好民营经济主体融资风险分担 更好服务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贯彻实施。
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金融委员会办公室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内蒙古监管局
2025年3月10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民营经济主体融资风险分担
更好服务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近年来,全区金融系统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决策部署,服务民营经济和中小微企业取得积极成效,但仍一定程度存在地区发展不均衡、银担合作不畅、政策落实不够等问题。为充分发挥好银担协同机制作用,做好民营经济主体融资风险分担,用好融资担保工具,服务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制定如下措施。
一、建立政银担风险分担机制
坚持为民营经济主体(包括中小微企业、“三农三牧”、创业创新市场主体、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等市场主体中的各类民营经济主体)融资服务宗旨,积极为民营经济主体融资业务提供担保服务。建立健全中央、自治区、盟市(旗县区)财政和自治区级再担保机构、各盟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及各银行机构“三位一体”的新型银担合作机制,多方合力分担民营经济主体融资风险。
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建立形成“442”银担风险分担模式。对民营经济主体银行与担保机构合作贷款(以下简称银担合作贷款)各合作方按比例进行分担风险,原则上由各盟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分担40%,自治区级再担保机构承担40%,合作银行机构承担20%。对满足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合作要求的项目,由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承担部分风险。
(责任单位:自治区党委金融办、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内蒙古金融监管局,各盟市财政局,各金融机构、担保机构)
二、深化银担合作
积极推动各银行机构加强与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开展合作,建立风险分担机制,强化银担合作贷款风险识别与防控。自治区级各银行机构积极指导盟市、旗县区分支机构与担保机构建立合作机制,提供简化授信准入、免收保证金、设立代偿宽限期、批量业务设置代偿上限等政策支持。鼓励各银行机构与担保机构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利用相关政务信息和银行大数据风控模型,通过风险共担,有效降低项目总体风险。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与各银行机构开展针对民营经济主体的“总对总”批量担保业务。各银行机构积极创新银担信贷产品,优化审贷流程,提高银担合作贷款审批发放效率。
充分发挥自治区级再担保机构资本实力大、抗风险能力强、合作资源多等优势,积极开展直接担保业务和再担保业务,与各盟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开展再担保业务合作,与各银行机构及原担保机构落实风险分担机制,共享国家和自治区担保资源,提升增信、分险及担保服务能力。积极争取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支持,充分发挥自治区级再担保机构纽带作用和示范效应,带动更多融资担保机构纳入新型银担合作范围。
(责任单位:自治区党委金融办、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内蒙古金融监管局,各盟市财政局,各金融机构、担保机构)
三、强化激励引导
引导各银行机构适当提高民营经济主体银担合作贷款容忍度、不良贷款容忍度,加大民营经济主体首贷、信用贷、中长期贷款投放力度。依约落实分险责任,贷款代偿后,银担双方共同负责对担保代偿项目进行债权追索,追索获得的资金在扣除追偿费用后,按业务风险分担比例进行分配。全面落实普惠信贷尽职免责工作机制,金融监管部门应加强对各银行机构普惠信贷尽职免责工作的引导和督促,培育尽职免责文化氛围。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制定内部尽职免责管理制度,设立问责申诉通道容错纠错,做好尽职免责的调查、认定和处置等工作。
各级财政部门、监管部门科学合理设置本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绩效评价内容和评级指标,完善绩效评价、评级机制。在考核评级环节设置鼓励支持民营经济主体融资担保业务的加分项指标,引导融资担保机构主动作为,提升服务民营经济主体融资质效。
(责任单位:内蒙古金融监管局,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党委金融办,各盟市财政局,各金融机构、担保机构)
四、落实工作保障
鼓励各级政府积极探索建立对本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有效的资本金持续补充机制,原则上应与辖内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业务发展及本地区国有金融资本战略布局相适应。落实《内蒙古自治区融资担保公司风险补偿和保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要求,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降低担保费率,积极向民营经济主体让利,支持民营经济稳健发展。鼓励各盟市配套资金开展工作。
(责任单位:自治区财政厅,各盟市财政局,各担保机构)
五、抓好组织实施
压实银担合作各参与部门和机构主体责任,切实做好银担风险分担工作,形成合力。各相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责任,加强协调联动,及时研究解决问题,抓好工作落实。
自治区级再担保机构应充分落实国家担保基金业务合作政策,积极为原担保机构报送的备案业务提供再担保分险,促进原担保机构加大为民营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力度,及时对原担保机构进行代偿补偿,确保工作积极稳妥推进。各盟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要进一步夯实管理基础,加强风险管控,积极主动与自治区级再担保机构深入对接合作。
加强宣传引导,进一步强化各方对银担合作及风险分担工作的认识。注重加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人才队伍和业务能力建设,深化与各级政府及金融机构间的合作,推动工作有序开展,更好服务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
(责任单位:自治区党委金融办、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内蒙古金融监管局,各盟市财政局,各金融机构、担保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