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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150000MB1533423E/2025-03743 主题分类 文化
发文机构 文  号 内政办发〔2025〕33号
成文日期 2025-07-27 公文时效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贯彻落实〈关于

推动文化高质量发展的若干经济政策〉

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日期:2025-08-01 1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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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贯彻落实〈关于推动文化高质量发展的若干经济政策〉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5年7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内蒙古自治区贯彻落实《关于推动文化高质量发展的若干经济政策》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动文化高质量发展的若干经济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25〕4号)精神,持续深化文化体制机制改革,紧紧围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主线,进一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推动文化高质量发展,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主要任务

(一)关于财政支持

1.建立健全与文化强区建设相适应的财政投入机制,完善多元化投入模式,保障文化领域重点任务实施。设立自治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统筹安排和使用中央和自治区公共文化服务专项资金,保障基本公共文化服务需求。统筹使用一般公共预算、债券资金,积极争取国家资金支持北疆文化建设提升行动、文化高质量发展重点项目、文化领域重大改革工作,协同推进文化强区建设。(责任单位: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发展改革委、科技厅、财政厅、文化和旅游厅、广电局)

2.支持党的创新理论研究传播,组织开展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在内蒙古的生动实践案例研究和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专题研究,加大对优秀课题扶持奖励力度。做好重点文艺项目扶持和精品奖励,对独立申报获得全国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的电影、电视剧、电视纪录片、电视动画片给予500万元资金奖励,对首次公映票房累计达1亿元到5亿元、5亿元以上的电影分别给予300万元、400万元资金奖励,对获得文华大奖的舞台剧给予400万元资金奖励,对获得茅盾文学奖的文学作品给予150万元资金奖励。优化提升公共文化设施建设水平,因地制宜布局文化设施,支持实体书店转型升级。实施全区应急广播体系等重点惠民工程,推动广播电视基础设施网、内容服务网、监测监管网建设和升级改造,加快老旧广播电视设施更新。(责任单位: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财政厅、文化和旅游厅、广电局)

3.探索“事业+企业”模式,按照分类实施、分步推进原则,推动国有文艺院团改革。探索“公益+市场”模式,推动文化文物单位依托馆藏文化资源开发文化创意产品。落实非公有资本进入文化领域的政策规定,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和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推动符合条件的盟市出台对免费开放公共文化设施提供延时错时服务的激励政策。提高公共文化设施服务无障碍和适老化程度。(责任单位:自治区党委宣传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文化和旅游厅)

4.支持北疆文化理论研究阐释、内容创作、宣传推广等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项目建设。对上年度自治区新入规文化企业,年营业收入连续3年增幅达到15%以上的规上文化企业,从其他企业剥离创意设计、文化科技等板块业务注册成立独立法人实体并新入规的文化企业,进入全国30强和成长性30强的文化企业,首次获评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进行一次性奖励,奖金额度单项不超过100万元。(责任单位: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财政厅)

5.立足“歌游内蒙古”品牌建设,支持打造“我和草原有个约定”文旅商品品牌,加快文化旅游产品传承创新发展,提升品牌影响力。对以“歌游内蒙古”、“我和草原有个约定”为主题的系列文化旅游商品研发、实体店建设、自治区重点培育文化产业园区、驻场旅游演艺、全国性文旅展会、全区文化旅游商品大赛等予以支持。支持微短剧等影视作品赋能文化发展。(责任单位: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6.支持对文物资源密集区、文物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系统保护和合理利用,对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传统村落内的建筑进行普查,推动涉及文物保护单位的规划“多规合一”。鼓励区内文化企业积极参与对外文化贸易“千帆出海”行动,加快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文化出口重点企业。支持广电视听推进国际传播产品创作、渠道建设,扩大对外覆盖落地,加强广播电视等主流媒体对外合作交流。(责任单位:自治区党委宣传部、住房城乡建设厅、文化和旅游厅、商务厅、广电局)

7.建立主流媒体及所办新媒体平台、账号评价体系,形成集约高效的优质文化内容全媒体生产传播格局。推动主流媒体强化文化、生活、政务等在地化服务,支持广播电视节目制播能力提升、频道频率精简精办和布局结构优化,打造深耕本地、辐射周边、面向全国全网的新媒体平台和品牌节目栏目。鼓励自治区级、盟市级融媒体中心拓展市场化经营业务,提升自我造血功能。加大超高清节目创作生产支持力度,促进超高清端到端全产业链优化升级,建设新型广电网络。(责任单位: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广电局)

8.加大重大文化产业项目支持力度,做好项目谋划储备,引进落地一批业态新、前景好、牵引性强的重点文化产业项目。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2027年年底前,自治区直属国有文化企业可免缴国有资本收益。通过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等渠道,支持国有文化企业落实国家文化发展战略。(责任单位: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财政厅、文化和旅游厅、国资委)

(二)关于税收优惠

9.落实《关于延续实施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0号)、《关于延续实施支持文化企业发展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1号)、《关于延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中央宣传部公告2023年第71号)等文件中规定的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内蒙古税务局)

(三)关于金融服务

10.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进一步提升对文化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和服务水平。运用再贷款、再贴现等货币政策工具,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文化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文化企业生产经营特点,创新信贷产品和业务模式,提高对文化企业的信贷服务质效。持续提升跨境贸易便利化政策传导落地质效,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将优质文化企业纳入试点范围,进一步推动优质企业“便利化+”组合服务。鼓励保险机构开展面向文化单位的保险业务,提供知识产权、影视作品、舞台艺术、文化遗产等领域保险产品和服务。(责任单位:自治区党委金融办、内蒙古金融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

11.支持符合条件的文化企业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和再融资,积极利用资本市场开展并购重组。支持符合条件的文化企业发行债券融资。支持符合条件的旅游基础设施项目发行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鼓励社会资本或相关企业设立专项基金,投资文化科技项目。(责任单位:自治区党委金融办、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科技厅、国资委,内蒙古证监局、中国人民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

12.完善文化企业无形资产确权、登记、托管、投资、流转和处置体系,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健全无形资产抵押、质押贷款模式,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完善版权登记流程,提高版权融资服务便利化水平。(责任单位:自治区党委宣传部、金融办,中国人民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内蒙古金融监管局)

(四)关于科技创新

13.探索建立文化和科技融合的协同合作机制,搭建交流平台,促进文化机构、科技企业、创意产业等多方合作。在自治区科技发展相关规划中加大对文化科技创新的支持力度,加快布局文化科技创新平台,支持新闻出版、广电视听、文化遗产等领域培育建设自治区重点实验室,支持文化领域培育建设自治区技术创新中心,在自治区重点研发计划中布局文化科技相关重点方向,围绕自治区重大需求加强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和系统集成。(责任单位:自治区党委宣传部、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文化和旅游厅、广电局)

14.支持文化和科技融合企业、园区发展。健全文化科技创新服务体系,持续开展企业科技特派员行动,引导科研人员为文化领域企业提供各类精准创新服务,加速创新成果转化。鼓励文化及相关产业企业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工业设计中心,对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5万元一次性研发费用补助。支持文化企业牵头承担文化领域国家重大技术攻关任务。(责任单位:自治区党委宣传部、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文化和旅游厅、广电局)

15.落实国家文化数字化战略,搭建跨文化部门综合数据服务类型平台,支持文化领域大模型建设。鼓励建设人工智能高质量数据集和可信数据空间,推动文化数据“生采存算用易治安”。大力拓展绿色算力应用场景,赋能文化产业和公共文化服务数字化转型,对入围国家数据局“数据要素×”典型案例的项目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提升文化贸易数字化水平,引导数字文化内容建设和国际化发展。(责任单位: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党委网信办、科技厅、财政厅、商务厅、文化和旅游厅、广电局、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

(五)关于用地保障

16.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一般竞争性企业的,其使用的原生产经营性划拨建设用地,转制后符合划拨用地法定范围的,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转制后不符合划拨用地法定范围的,除划拨决定书明确应当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重新公开出让的外,经依法批准,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办理有偿用地手续。(责任单位: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17.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并履行程序后,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企业的,其原生产经营性划拨用地,经批准可采用作价出资(入股)方式配置。严格执行国家层面出台的适应古遗址、古墓葬、文物建筑、历史文化街区和村镇、传统村落等保护要求的用地管理政策,依法依规合理保障用地需求。(责任单位: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18.对认定为自治区重点文化产业项目的,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培育文化新业态推动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的通知》精神,享受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比照所在土地等别相对应的自治区工业用地出让最低标准执行。(责任单位: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自然资源厅)

(六)关于人才引进和收入分配

19.加大高层次人才引进培养力度,设立哲学社会科学、文化文艺、新闻舆论、国际传播、互联网宣传、文化经营管理和文化科技等人才培养项目。(责任单位: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党委组织部、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文化和旅游厅、广电局)

20.对于文化企事业单位的高层次人才、聘用的急需紧缺、业绩突出的高级专业技术人才和高端技能人才,可参考人才市场价格合理确定薪酬水平,对于高层次人才可实行年薪制、协议工资制、项目工资等灵活多样的薪酬分配形式。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后,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按规定对做出重要贡献人员可给予现金奖励。(责任单位: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文化和旅游厅)

21.完善内部分配制度,落实内部分配自主权,推动绩效工资改革,文化事业单位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自主制定绩效工资分配办法,探索灵活多样的工资分配形式和动态补贴机制,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重点向关键岗位、高层次人才、业务骨干和做出突出成绩的工作人员倾斜。(责任单位: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22.加强和改进国有文化企业薪酬管理。对行业周期性特征明显、经济效益年度间波动较大,以及投入产出期阶段性明显或者存在其他特殊情况的国有独资、控股文化企业,经主管部门同意,工资总额预算可按周期进行管理,周期最长不超过3年。对承担国家、自治区重大文化活动(工程)的企业,经认定可单独分类核算、分类考核。支持国有文化企业按照有关规定统筹运用股权激励、员工持股、项目跟投等中长期激励政策,以价值创造为导向,激发活力、提高效率。(责任单位: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党委组织部、国资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七)关于支持转制企业

23.转制文化企业按企业办法参加社会保险,转制时在职人员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相关规定,应当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的期间不再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支持转制文化企业按规定建立企业年金,提高职工退休后收入水平。(责任单位:自治区党委宣传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24.原事业编制内职工的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中由财政负担部分,转制后继续由财政部门在预算中拨付;转制前人员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离退休人员的住房补贴尚未解决的,转制时由财政部门一次性拨付解决;转制后原有的正常事业费继续拨付。(责任单位: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

二、组织实施

自治区党委宣传部会同自治区党委网信办、发展改革委、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自然资源厅、商务厅、文化和旅游厅、广电局,中国人民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内蒙古税务局等部门和单位,进一步加强协作配合,形成推动文化高质量发展合力。各地区、各有关部门结合工作实际,进一步压实责任、完善政策,推动各项措施落地见效。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贯彻落实〈关于推动文化高质量发展的若干经济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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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150000MB1533423E/2025-03743
主题分类 文化
发文机构
文  号 内政办发〔2025〕33号
成文日期 2025-07-27
公文时效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贯彻落实〈关于

推动文化高质量发展的若干经济政策〉

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
日期:2025-08-01 17:59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贯彻落实〈关于推动文化高质量发展的若干经济政策〉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5年7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内蒙古自治区贯彻落实《关于推动文化高质量发展的若干经济政策》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动文化高质量发展的若干经济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25〕4号)精神,持续深化文化体制机制改革,紧紧围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主线,进一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推动文化高质量发展,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主要任务

(一)关于财政支持

1.建立健全与文化强区建设相适应的财政投入机制,完善多元化投入模式,保障文化领域重点任务实施。设立自治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统筹安排和使用中央和自治区公共文化服务专项资金,保障基本公共文化服务需求。统筹使用一般公共预算、债券资金,积极争取国家资金支持北疆文化建设提升行动、文化高质量发展重点项目、文化领域重大改革工作,协同推进文化强区建设。(责任单位: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发展改革委、科技厅、财政厅、文化和旅游厅、广电局)

2.支持党的创新理论研究传播,组织开展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在内蒙古的生动实践案例研究和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专题研究,加大对优秀课题扶持奖励力度。做好重点文艺项目扶持和精品奖励,对独立申报获得全国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的电影、电视剧、电视纪录片、电视动画片给予500万元资金奖励,对首次公映票房累计达1亿元到5亿元、5亿元以上的电影分别给予300万元、400万元资金奖励,对获得文华大奖的舞台剧给予400万元资金奖励,对获得茅盾文学奖的文学作品给予150万元资金奖励。优化提升公共文化设施建设水平,因地制宜布局文化设施,支持实体书店转型升级。实施全区应急广播体系等重点惠民工程,推动广播电视基础设施网、内容服务网、监测监管网建设和升级改造,加快老旧广播电视设施更新。(责任单位: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财政厅、文化和旅游厅、广电局)

3.探索“事业+企业”模式,按照分类实施、分步推进原则,推动国有文艺院团改革。探索“公益+市场”模式,推动文化文物单位依托馆藏文化资源开发文化创意产品。落实非公有资本进入文化领域的政策规定,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和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推动符合条件的盟市出台对免费开放公共文化设施提供延时错时服务的激励政策。提高公共文化设施服务无障碍和适老化程度。(责任单位:自治区党委宣传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文化和旅游厅)

4.支持北疆文化理论研究阐释、内容创作、宣传推广等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项目建设。对上年度自治区新入规文化企业,年营业收入连续3年增幅达到15%以上的规上文化企业,从其他企业剥离创意设计、文化科技等板块业务注册成立独立法人实体并新入规的文化企业,进入全国30强和成长性30强的文化企业,首次获评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进行一次性奖励,奖金额度单项不超过100万元。(责任单位: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财政厅)

5.立足“歌游内蒙古”品牌建设,支持打造“我和草原有个约定”文旅商品品牌,加快文化旅游产品传承创新发展,提升品牌影响力。对以“歌游内蒙古”、“我和草原有个约定”为主题的系列文化旅游商品研发、实体店建设、自治区重点培育文化产业园区、驻场旅游演艺、全国性文旅展会、全区文化旅游商品大赛等予以支持。支持微短剧等影视作品赋能文化发展。(责任单位: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6.支持对文物资源密集区、文物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系统保护和合理利用,对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传统村落内的建筑进行普查,推动涉及文物保护单位的规划“多规合一”。鼓励区内文化企业积极参与对外文化贸易“千帆出海”行动,加快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文化出口重点企业。支持广电视听推进国际传播产品创作、渠道建设,扩大对外覆盖落地,加强广播电视等主流媒体对外合作交流。(责任单位:自治区党委宣传部、住房城乡建设厅、文化和旅游厅、商务厅、广电局)

7.建立主流媒体及所办新媒体平台、账号评价体系,形成集约高效的优质文化内容全媒体生产传播格局。推动主流媒体强化文化、生活、政务等在地化服务,支持广播电视节目制播能力提升、频道频率精简精办和布局结构优化,打造深耕本地、辐射周边、面向全国全网的新媒体平台和品牌节目栏目。鼓励自治区级、盟市级融媒体中心拓展市场化经营业务,提升自我造血功能。加大超高清节目创作生产支持力度,促进超高清端到端全产业链优化升级,建设新型广电网络。(责任单位: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广电局)

8.加大重大文化产业项目支持力度,做好项目谋划储备,引进落地一批业态新、前景好、牵引性强的重点文化产业项目。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2027年年底前,自治区直属国有文化企业可免缴国有资本收益。通过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等渠道,支持国有文化企业落实国家文化发展战略。(责任单位: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财政厅、文化和旅游厅、国资委)

(二)关于税收优惠

9.落实《关于延续实施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0号)、《关于延续实施支持文化企业发展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1号)、《关于延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中央宣传部公告2023年第71号)等文件中规定的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内蒙古税务局)

(三)关于金融服务

10.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进一步提升对文化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和服务水平。运用再贷款、再贴现等货币政策工具,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文化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文化企业生产经营特点,创新信贷产品和业务模式,提高对文化企业的信贷服务质效。持续提升跨境贸易便利化政策传导落地质效,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将优质文化企业纳入试点范围,进一步推动优质企业“便利化+”组合服务。鼓励保险机构开展面向文化单位的保险业务,提供知识产权、影视作品、舞台艺术、文化遗产等领域保险产品和服务。(责任单位:自治区党委金融办、内蒙古金融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

11.支持符合条件的文化企业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和再融资,积极利用资本市场开展并购重组。支持符合条件的文化企业发行债券融资。支持符合条件的旅游基础设施项目发行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鼓励社会资本或相关企业设立专项基金,投资文化科技项目。(责任单位:自治区党委金融办、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科技厅、国资委,内蒙古证监局、中国人民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

12.完善文化企业无形资产确权、登记、托管、投资、流转和处置体系,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健全无形资产抵押、质押贷款模式,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完善版权登记流程,提高版权融资服务便利化水平。(责任单位:自治区党委宣传部、金融办,中国人民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内蒙古金融监管局)

(四)关于科技创新

13.探索建立文化和科技融合的协同合作机制,搭建交流平台,促进文化机构、科技企业、创意产业等多方合作。在自治区科技发展相关规划中加大对文化科技创新的支持力度,加快布局文化科技创新平台,支持新闻出版、广电视听、文化遗产等领域培育建设自治区重点实验室,支持文化领域培育建设自治区技术创新中心,在自治区重点研发计划中布局文化科技相关重点方向,围绕自治区重大需求加强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和系统集成。(责任单位:自治区党委宣传部、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文化和旅游厅、广电局)

14.支持文化和科技融合企业、园区发展。健全文化科技创新服务体系,持续开展企业科技特派员行动,引导科研人员为文化领域企业提供各类精准创新服务,加速创新成果转化。鼓励文化及相关产业企业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工业设计中心,对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5万元一次性研发费用补助。支持文化企业牵头承担文化领域国家重大技术攻关任务。(责任单位:自治区党委宣传部、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文化和旅游厅、广电局)

15.落实国家文化数字化战略,搭建跨文化部门综合数据服务类型平台,支持文化领域大模型建设。鼓励建设人工智能高质量数据集和可信数据空间,推动文化数据“生采存算用易治安”。大力拓展绿色算力应用场景,赋能文化产业和公共文化服务数字化转型,对入围国家数据局“数据要素×”典型案例的项目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提升文化贸易数字化水平,引导数字文化内容建设和国际化发展。(责任单位: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党委网信办、科技厅、财政厅、商务厅、文化和旅游厅、广电局、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

(五)关于用地保障

16.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一般竞争性企业的,其使用的原生产经营性划拨建设用地,转制后符合划拨用地法定范围的,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转制后不符合划拨用地法定范围的,除划拨决定书明确应当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重新公开出让的外,经依法批准,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办理有偿用地手续。(责任单位: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17.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并履行程序后,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企业的,其原生产经营性划拨用地,经批准可采用作价出资(入股)方式配置。严格执行国家层面出台的适应古遗址、古墓葬、文物建筑、历史文化街区和村镇、传统村落等保护要求的用地管理政策,依法依规合理保障用地需求。(责任单位: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18.对认定为自治区重点文化产业项目的,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培育文化新业态推动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的通知》精神,享受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比照所在土地等别相对应的自治区工业用地出让最低标准执行。(责任单位: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自然资源厅)

(六)关于人才引进和收入分配

19.加大高层次人才引进培养力度,设立哲学社会科学、文化文艺、新闻舆论、国际传播、互联网宣传、文化经营管理和文化科技等人才培养项目。(责任单位: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党委组织部、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文化和旅游厅、广电局)

20.对于文化企事业单位的高层次人才、聘用的急需紧缺、业绩突出的高级专业技术人才和高端技能人才,可参考人才市场价格合理确定薪酬水平,对于高层次人才可实行年薪制、协议工资制、项目工资等灵活多样的薪酬分配形式。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后,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按规定对做出重要贡献人员可给予现金奖励。(责任单位: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文化和旅游厅)

21.完善内部分配制度,落实内部分配自主权,推动绩效工资改革,文化事业单位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自主制定绩效工资分配办法,探索灵活多样的工资分配形式和动态补贴机制,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重点向关键岗位、高层次人才、业务骨干和做出突出成绩的工作人员倾斜。(责任单位: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22.加强和改进国有文化企业薪酬管理。对行业周期性特征明显、经济效益年度间波动较大,以及投入产出期阶段性明显或者存在其他特殊情况的国有独资、控股文化企业,经主管部门同意,工资总额预算可按周期进行管理,周期最长不超过3年。对承担国家、自治区重大文化活动(工程)的企业,经认定可单独分类核算、分类考核。支持国有文化企业按照有关规定统筹运用股权激励、员工持股、项目跟投等中长期激励政策,以价值创造为导向,激发活力、提高效率。(责任单位: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党委组织部、国资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七)关于支持转制企业

23.转制文化企业按企业办法参加社会保险,转制时在职人员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相关规定,应当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的期间不再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支持转制文化企业按规定建立企业年金,提高职工退休后收入水平。(责任单位:自治区党委宣传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24.原事业编制内职工的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中由财政负担部分,转制后继续由财政部门在预算中拨付;转制前人员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离退休人员的住房补贴尚未解决的,转制时由财政部门一次性拨付解决;转制后原有的正常事业费继续拨付。(责任单位: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

二、组织实施

自治区党委宣传部会同自治区党委网信办、发展改革委、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自然资源厅、商务厅、文化和旅游厅、广电局,中国人民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内蒙古税务局等部门和单位,进一步加强协作配合,形成推动文化高质量发展合力。各地区、各有关部门结合工作实际,进一步压实责任、完善政策,推动各项措施落地见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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