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典当行设立办事指南
一、事项名称:典当行设立
二、设立依据:《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2005年第8号令)
三、申请条件:
(一)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章程;
典当行应当建立、健全的安全制度:
1.收当、续当、赎当查验证件(照)制度;
2.当物查验、保管制度;
3.通缉协查核对制度;
4.可疑情况报告制度;
5.配备保安人员制度。
(二)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
申请设立典当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典当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00万元;从事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万元;从事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
典当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应当为股东实缴的货币资本,不包括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资本。
(三)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办理业务必需的设施;
典当行房屋建筑和经营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和消防管理规定,同时还应具备以下安全防范设施:
1.经营场所内设置录像设备(录像资料至少保存2个月);
2.营业柜台设置防护设施;
3.设置符合安全要求的典当物品保管库房和保险箱(柜、库);
4.设置报警装置;
5.门窗设置防护设施;
6.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及器材。
(四)有熟悉典当业务的经营管理人员及鉴定评估人员;
(五)有两个以上法人股东,且法人股相对控股;
(六)符合《典当管理办法》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的治安管理要求;
(七)符合国家对典当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
四、办理材料
(一)设立申请(应当载明拟设立典当行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股东及出资额、经营范围等内容)及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典当行章程、出资协议及出资承诺书;
(三)典当行业务规则、内部管理制度及安全防范措施;
(四)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五)个人股东、拟任法定代表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个人简历;
(六)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法人股东近期财务审计报告及出资能力证明、法人股东的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七)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
(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五、办理地点
统一受理网址:内蒙古政务服务网zwfw.nmg.gov.cn
属地监管部门办公地址:盟(市)/旗县(市、区)金融工作办公室办公地点;
自治区本级政务服务大厅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敕勒川大街6号自治区本级政务服务大厅13楼(周四)。
六、办理机构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监管二处。
七、收费标准
无需费用。
八、办理时间
监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九、联系方式
要件受理电话:0471-4827795(政策法规处);业务咨询电话:0471-4827784(监管二处)。
通讯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敕勒川大街19号财信大厦西楼五楼。
十、办理流程
第二章典当行分支机构设立办事指南
一、事项名称:典当行分支机构设立
二、设立依据:《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2005年第8号令)
三、申请条件:
(一)设立分支机构所需运营的资金标准:
典当行应当对每个分支机构拨付不少于500万元的营运资金。
典当行各分支机构营运资金总额不得超过典当行注册资本的50%。
(二)典当行设立分支机构应执行的安全制度和配置的安全防范设施
典当行的分支机构应当执行的安全制度和配置的安全防范设施,同典当行要求一致。
四、办理材料:
(一)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报告(应当载明拟设立分支机构的名称、住所、负责人、营运资金数额等)、可行性研究报告、董事会(股东会)决议;
(二)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该典当行最近两年的财务会计报告;
(三)拟任分支机构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及个人简历;
(四)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
(五)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具的最近两年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的证明。
五、办理地点
统一受理网址:内蒙古政务服务网zwfw.nmg.gov.cn
属地监管部门办公地址:盟(市)/旗县(市、区)金融工作办公室办公地点;
自治区本级政务服务大厅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敕勒川大街6号自治区本级政务服务大厅13楼(周四)。
六、办理机构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监管二处。
七、收费标准
无需费用。
八、办理时间
监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九、联系方式
要件受理电话:0471-4827795(政策法规处);业务咨询电话:0471-4827784(监管二处)。
通讯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敕勒川大街19号财信大厦西楼五楼。
十、办理流程
第三章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变更办事指南
一、事项名称: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变更
典当行变更机构名称、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住所、转让股份,由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批准,并换发《典当经营许可证》。
二、设定依据:《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2005年第8号令),《典当行业监管规定》(商流通发[2012]423号)。
三、申请条件:
(一)典当行增加注册资本应当间隔1年以上。
(二)新增股东或者增资股东应与新设典当企业对股东的要求一致,防止不具备资格的企业和个人进入典当行业。对经营未满3年或最近2年未实现盈利的企业进入典当行业严格审核,谨慎许可。
(三)对于对外转让50%以上股份,控股股东转让全部出资额,同时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及股权结构等重大变更事项须严格审核,防止个别典当企业借机变相集资吸储或倒卖经营资格。
四、办理材料:
(一)变更机构名称:
1.盟市、旗县区两级金融工作部门申报文件;
2.企业变更申请;
3.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
4.章程修正案及章程;
5.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6.典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7.其他材料
(二)变更住所:
1.盟市、旗县区金融工作部门申报文件;
2.企业变更申请;
3.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
4.章程修正案及章程;
5.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
6.典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7.其他材料。
典当行变更的住所应当执行的安全制度和配置的安全防范设施,同典当行设立时的要求一致。
(三)变更法定代表人(分支机构负责人):
1.盟市、旗县区两级金融工作部门申报文件;
2.企业变更申请;
3.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
4.章程修正案及章程;
5.拟任法定代表人(分支机构负责人)简历及有效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具的个人无故意犯罪记录证明;
6.其他材料。
(四)变更注册资本金及股权结构:
1.盟市、旗县区两级金融工作部门申报文件;
2.企业变更申请;
3.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
4.章程修正案及章程;
5.出资转让协议及股东出资承诺书原件;
6.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股权转让审核报告原件;
7.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法人股东上一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原件;
8.具有法定资格的指定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法人股东出资能力证明原件。
9.法人股东的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10.自然人股东简历及有效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具的个人无故意犯罪记录证明;
11.典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12.其他材料。
五、办理地点
统一受理网址:内蒙古政务服务网zwfw.nmg.gov.cn
属地监管部门办公地址:盟(市)/旗县(市、区)金融工作办公室办公地点;
自治区本级政务服务大厅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敕勒川大街6号自治区本级政务服务大厅13楼(周四)。
六、办理机构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监管二处。
七、收费标准
无需费用。
八、办理时间
监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九、联系方式
要件受理电话:0471-4827795(政策法规处);业务咨询电话:0471-4827784(监管二处)。
通讯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敕勒川大街19号财信大厦西楼五楼。
十、办理流程
(一)企业申请;
(二)旗县区金融工作部门初审;
(三)盟市金融办复审并提出意见后,报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四)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做出决定。
第四章典当行退出办事指南
一、事项名称:典当行及分支机构退出
二、设定依据:《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2005年第8号令),《典当行业监管规定》(商流通发[2012]423号)。
三、申请条件:
(一)企业主动申请退出
(二)依法终止的条件
1.无正当理由未按照规定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及营业执照的。
2.自核发营业执照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营业的。
3.营业后自行停业连续达6个月以上的。
4.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换证的。
5.依照《公司法》被撤销公司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的。
四、办理材料:
企业主动申请退出事项应当提供的材料:
1.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
2.企业退出申请(提前3个月);
3.盟市、旗县区两级金融工作部门申报文件;
五、办理地点
统一受理网址:内蒙古政务服务网zwfw.nmg.gov.cn
属地监管部门办公地址:盟(市)/旗县(市、区)金融工作办公室办公地点;
自治区本级政务服务大厅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敕勒川大街6号自治区本级政务服务大厅13楼(周四)。
六、办理机构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监管二处。
七、收费标准
无需费用。
八、办理时间
监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九、联系方式
要件受理电话:0471-4827795(政策法规处);业务咨询电话:0471-4827784(监管二处)。
通讯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敕勒川大街19号财信大厦西楼五楼。
十、办理流程
(一)企业主动申请退出程序:
企业主动退出的申请经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批准后,应当停止除赎当和处理绝当物品以外的其他业务,并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典当行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报告逐级报送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确认,由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收回《典当经营许可证》,并在5日内通报同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典当行在清算结束后,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二)依法终止的程序:
1.旗县区、盟市金融工作管理部门出具依法终止申请,说明予以终止经营许可的原因和理由。
2.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向典当企业下达终止公告,抄送同级市场监督管理、公安等部门,并收回《典当经营许可证》。
3.许可证被收回后,典当企业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流程图: